Page 52 - 《社会》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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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绩主义陷阱的本土检视:从“上下有别”到“先赋应得”

                    首先, 不同群体的学生都认为由先赋性因素导致的个人后天差异
                是非人为的,因此是“应得”的。 在访谈中,学生们普遍认为因先赋性因
                素而获益是“不可避免的”(J21),“不可抗拒的,没有办法解决,是非人
                为的因素”( E20),“属于固定的因素”(E22),“无法改变的”(E19,E21,
                J15,J21),“没有办法,决定不了的”(E2),“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去改变
                它”(J19),所以“存在即合理”(E15),且“没有什么不公平的……你只能
                去接受”(E19)。 因此,学生们会认为,“说它合不合理没有用处”(J21),
               “如果说绝对公平或者绝对不公平的话,就没有意义”(E2),它“不涉及
                公平和不公平的问题, 感觉运转规律就是这样子”( J11),“社会就是这
                样的,所以我觉得这个虽然不公平,但它也是公平的”(J15)。 因为这是
                一种“自然”,“它并没有违背什么社会道德”( J17),因此,“只能说是正
                常现象,大多数人都只会是羡慕这些自带的条件(天赋和出身),但并不
                会觉得它本身就不该是属于某个人的”(E16)。 J7 甚至认为:“我觉得它
                是很合理的一件事……有些人可能他的家庭条件很好, 也是一种天赋
                ……因为这种天赋,你在这个社会中获得更多的东西,这个我觉得是很
                天经地义的事情。 ”
                    其次, 学生们倾向于基于个体所能达到的成果来判断因天赋和出
                身而获益的部分是否是“应得”的,即倾向于从“后果论”角度而非“义
                务论”角度进行正义的证成。 在访谈中,当学生们被问到“天赋强、努力
                少”和“天赋弱、努力多”两类人哪一类应该获得更多回报时,他们回答
                道,“应该根据他们的成果来判断”( J7),以“一件事做得好不好”(J13)
                为标准,“最后能达到什么样的成就,才是重点”(E16)。 J20 说:“我还是
                会选择成绩明显更好或者做出的成果贡献更大的那个人。 ”正因如此,
                选择“天赋强、努力少”的学生往往会说:“天赋是既定的,如果有很高
                的天赋的话,一旦他努力,他的成效或者是效果或者是效率就比一些资
                质平平的人高出很多。 ”(J17)“毕竟有的人确实天赋好,这没法比,虽然
                人家不怎么努力,但是人家就是能考出好的成绩,有好的结果。 这没办
                法,也没有必要因为这个去眼红人家。 ”(E17)J16 提供了一种更为细致
                的看法:“理性一点看待的话,我觉得还是会分给天赋好一点的人,但如
                果我很感性的话, 我就会分给那个很努力的。 其实我还是比较理性的
                吧,选择分给天赋好的,因为他能带来更好的结果,比如题目做出来或
                者是达到一个高度。 ”为此,从“后果论”角度出发,“为了创造出更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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