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社会》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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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4·4
(J23)这不同于罗尔斯式的“反应得”观念,而是一套“先赋应得”观念,
天赋和出身都被纳入“先赋应得”的范围之内。“先赋应得”观念认为,
天赋和出身是非个体可控的因素,这是“不置可否”的,甚至是合理的。
人类无法评价或改变“自然”,只能顺从“自然”。 道家认为,“自然而然”
的“道”即是“德”,实际上,这是一种以“实然”论证“应然”的自然主义
态度。 这种态度蕴含着道家强调的“以理化情”观念,“强调自然过程的
不可避免性,以及人在自然过程中对命的默认”(冯友兰,2013:107)。这
样一种来自“自然”的“理”缓冲了个体感知不平等的“情”。《孟子·滕文
公上》中也论述道:“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子比而同之,是乱天下
也。 ”(孟子,2010:97)先赋性不平等似乎是在情理之中的。 同时,侧重
“后果论”的正义证成和“伦理本位”的思维方式也使中国人在前述观
念的基础上更加支持“先赋应得”。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西方优绩主义
观 念 侧 重 于 “正 义 论 ”(或 “义 务 论 ”), 东 方 则 侧 重 于 “后 果 论 ”
( Mulligan,2022), 中国人倾向于认为以业绩为基础的不平等是合法的
(谢宇,2010)。 此外,“伦理本位”的社会意味着我们倾向于“就家庭关
系推 广 发 挥 ,以 伦 理 组 织 社会”,认 为“父 子 情 如 一 体 ,财 产 是 不 分 的
……是曰共财之义”(梁漱溟,2005:73-74)。 如此,“先赋应得”就具有
了合法性。 总之,中国的优绩主义建基于不同于西方社会的另一套价
值观体系。
回到文章开篇提出的核心问题: 优绩主义陷阱在中国有何不同于
桑德尔等西方学者论述的特殊性。 至此,可以发现,虽然强调个人努力
在中美都有对应的文化观念(在美国是美国梦),但是“先赋应得”观念
使中国显著区别于美国学者们所刻画的优绩主义陷阱。 中国底层学子
虽然能明显感知到结构性因素, 正如多项经典研究发现中国人通常比
西方人更注重环境的作用(Choi,et al.,1999;Morris and Peng,1994),但
是在“先赋应得”观念的影响下,“底层的怨恨”在很大程度上被转化性
释放了,部分地转化为强调后天努力刻苦的勤奋伦理。 具体而言,在美
国,优绩主义陷阱和正义论的平等主义观念产生了强烈的冲突,带来了
严重的社会情绪后果;而在中国,优绩主义背后的文化基质不是正义论
内含的平等主义观念,而是“先赋应得”观念,这一观念可以缓冲优绩主
义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见图 8)。 因此,“先赋应得”和优绩主义可以说
是相互嵌套的,具有高度统一的功能关系,二者的结合构成一种“位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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