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社会》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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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缘人与始迁祖:吴景超与潘光旦论迁移
我们历来的自觉的努力,就大半用在横线上”(潘光旦,2000d:446)。 用
在收族之上的精力越多,大家族之人数越多,成员彼此关系越复杂,家
族的首要任务就由伦理教化变成了维持秩序, 治家之权就必须集中于
家长一人,而个人“不能作充分之发展,而尽其社会之效用”(潘光旦,
2000a:133)。 这种大家庭制度对于有社会意识和进步思想的个体非但
不支持, 反而有淘汰作用,“此其精神盖去家庭原有者已甚远”(潘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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旦,2000a:133)。 在这个判断之下,潘光旦提出了“折中家庭制度” :“横
面来看,家庭的单位是愈小愈相宜,一家只宜有一房,其他房分,依次成
立,便依次分出去,自成单位;但是纵面来看,每家所能笼罩的代数却是
愈多愈好,活的普通总有祖父子三代。 一切务使血脉相承的观念始终可
以激发而不消失”(潘光旦,2000d:447),且给未来的子息“一个健全的
遗传”(潘光旦,2000d:450)。 这一折中家庭制度意在将收族的精力用
于培养有自裁能力并能损益纠正遗业的后代, 同时保留家庭伦理培育
的核心,即务本(血脉相承)的观念。这种转移精力的努力清晰地体现在
潘光旦对于宗谱和家谱的革新中。 他极力强调家谱和宗法应该脱钩,
“宗法久不存在,亦终不可复,亦不必复,形式然,精神亦未尝不然,曰
有谱牒斯可复宗法之实际组织者固非, 曰有谱牒即可存宗法之精神者
亦非”(潘光旦,2000n:282)。 家谱和宗谱“无他,若干以血属相联结之个
人之综合传记而已”(潘光旦,2000a:141),他认为在牒中应有每个个体
的小传, 其中不仅要记录功业成就, 更要对身心品性有明白细致的描
写。 父母双方对血系的贡献是均等的,因此谱牒中必须要详细记录所娶
女子之家世、她的直系男女祖宗以及兄弟姐妹。 儿子女儿同样是这一血
系的产果,因而女儿也应有详细的牒,她所嫁人家的家世以及所产生的
子女的情况也应该详细录入(潘光旦,2000a:512)。 去除了宗法组织和
精神的折中家庭容纳老、壮、幼三辈,能使人老其老而幼其幼,因而可以
成 为 “训 练 同 情 心 和 责 任 心 最 自 然 最 妥 善 的 组 织 ”(潘 光 旦 ,2000n:
136),进而成为承载儒家伦理理想的基础。
其次,在繁芜丛杂的宗法关系之外,恶劣的自然环境以及过度狭隘
的家族制度和婚姻制度对于承载儒家理想并富有社会意识的个体也具
3. 关于折中家庭制度从夫妻性爱到民族意识的“推爱”功能及其对人的自然性和社会伦
理性的调和,参见杭苏红( 2018)的研究。 刘亚秋(2020)在对折中家庭制度的 研究中 指
出,这一推爱的过程还需要进一步的思考,如何从私推出公的思想尚有待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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