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社会》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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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4·4

               在《人类理解论》中,洛克(2019:32)驳斥天赋实 践 原则 的 第 六 条
           陈述透露了他的道德功利论倾向:“人们所以普遍地来赞同德性, 不是
           因为它是天赋的,乃是因为它是有利的。 ……他确信,他人如果能遵守
           德性,他是会得到利益的。”在沙夫茨伯里看来,这种试图通过强调美德
          “有利可图”的特性来“袒护美德”( Ⅰ.97)的方法适得其反,好比拙劣的
           工匠以不当的方法尝试挽救倾斜的大厦却最终导致大厦的坍塌。
               在沙夫茨伯里看来,要树立起道德本身的非功利价值,需要在一种
           普遍自然人性的基础上说明道德秩序的构成机制, 具体到个体行动者
           而言,便是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的社会心理机制。 沙夫茨伯里正是在批
           判 洛 克 的 道 德 相 对 主 义 理 论 的 过 程 中 发 展 出 这 样 的 学 说 的 。 洛 克
          ( 2019:354)认为:“善和恶只是快乐或痛苦,或是能致快乐或痛苦的东
           西。 因此,所谓道德上的善恶,就是指我们的自愿行动是否契合于某种
           能致苦乐的法律而言。 它们如果契合于这些法律,则这个法律可以借立
           法者的意志和权力使我们得到好事,反之则便得到恶报。 ”洛克此处所
           说的法律并非我们惯常理解的成文法, 而是一种更宽泛的有约束力的
           规则。 他认为有三种法律通常作为人们进行道德判断的依据, 即神法
          ( divine law)、民法(civil law)和舆论法(the law of opinion or reputation)。
           三种法律都依靠其行使的强制性赏罚来论定善恶。 其中,洛克着重讨论
           了舆论法作为道德尺度的原理(洛克,2019:356)。 然而,舆论作为一种
           道德尺度,很显然容易存在文化差异,所以洛克(2019:357)说,“社会如
           不同,则德行和恶行或者会易地而处”。显然,这种相对主义思想无疑极
           大地动摇了道德的基础。
               沙夫茨伯里显然认为洛克的这种相对主义学说必须为当前时代道
           德风尚的堕落败坏负责(Ⅰ.352-353)。 然而,单纯的谴责是无济于事的,
           他必须直面洛克留下的理论问题, 即在一个普遍自然人性的基础上阐
           明道德秩序的构成机制是可能的吗?
               首先,沙夫茨伯里尝试把这一问题放在“‘共同感’(sensus communis,
           英译为 common sense) 何以可能”的问题中来审视。 对于“共同感”,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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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沙夫茨伯里从古典文献中援用了这一词汇,但其英译“common sense”基本上没有后
           来通常被中译为“常识”的含义。“常识”通常意味着一种认知性,而在古典文献和沙夫
           茨伯里这里,该词主要指一种“感觉”乃至“感情”(Gill,2020),因此,本文将其译为“共
           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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