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社会》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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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道德秩序及其自然人性基础:沙夫茨伯里道德哲学的社会理论意涵

                     何力量都不能把它们分开。 因为,虽然上帝不会以一种积极的
                     方式施以惩戒或任何处罚罪人的工具, 然而, 人们会惩罚自
                     己,他的痛苦和不幸将从他自己内心产生。 (Shaftesbury,1698)
                    沙夫茨伯里在此明确指出, 正是在上帝以其无穷智慧设计的秩序
                中,人类自身具有良知这样的道德能力,良知不仅让人类具备了区分善
                恶的能力, 甚至还令人类心灵本身具足赏罚之能 (而不倚赖上帝来执
                行),使行善者感到幸福,而作恶者自受煎熬。 这无疑意味着,在沙夫茨
                伯里的道德学说中, 人类天然具有的道德能力及由此生成的道德秩序
                乃是至上神在创世之初的伟大设计, 而在创世这一过程即神的设计完
                成之后,世界(无论物质世界还是精神世界)本身便开始按照神意给定
                的法则运转,不再依赖神意的随时介入和干预。
                    沙夫茨伯里的这种神圣秩序观念除了来自自然神学, 还源于斯多
                亚派关于宇宙整体秩序的思想。在其早期重要论文《论美德和功德》中,
                沙夫茨伯里以一种明显的斯多亚派口吻说道:
                         在事物整体中,或者在宇宙中,要么一切都符合一个好的
                     秩序,并最大程度地依从总体的利益;要么是另外一种情形,
                     还可以被更好地组织,更明智地规划,以更有利于万物或整体
                     的总体利益。 如果存在的每一个事物都符合一个好的秩序、为
                     着最好的状态而存在,那么,必然的,在宇宙中就没有真正的
                     坏的事物,没有对整体来说是坏的事物。 因而,凡有这样的事
                     物,不曾更好或不曾被更好地安排,它就是完全好的。 在这个
                     世界的秩序中,凡被称为坏的事物,必定意味着它在本性上还
                     可能被更好地设计或安排。 因为,否则的话,它就是完美的,就
                     是其应该是的样子。 ( Ⅱ.9)
                    正是这种整体和谐的神圣秩序的观念, 使沙夫茨伯里发展出一种
                与整体良善的道德秩序相一致的人性论,以对抗霍布斯的理论。 在沙夫
                茨伯里看来, 由于霍布斯否认人的自然社会性, 他笔下的人仅仅具有
               “对最狭隘的自我利益的稳固执着的追求”,进而导致“在一个类属或族
                类的系统中,个体本性的利益是与共同本性的利益直接对立的,个体
                的利益是 与 公 众 整 体 的利 益 直 接 对 立 的”( Ⅱ.80)。 在 沙夫茨伯 里看
                来,这种对于人性及其道德效应的理解是偏狭的,因为这种部分与整
                体的不一致在任何动植物机体中都不存在。 因此,沙夫茨伯里援用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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