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社会》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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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福柯治理术论述中的法律问题

                共权力机构必须遵守事先制定的法律框架和法律程序;第二,区分被管
                治国家视为相同的不同法律与政策的性质;第三,在公共权力机构之外
                建立行政法庭,受理公民对公共权力机构的投诉和索赔;第四,国家干
                预经济程序的法律只能是形式性法律。 按照哈耶克的观点,所谓形式性
                有几个基本特点:处在计划( plan)或计划化(palnning)的反面,即不以特
                定目的和结果为追求或据此修改法律;作为先在的确定性框架,经济主
                体在该框架内自主决策;所有人和主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故而人们
                能预知公共权力机构的行为;排除存在经济知识的普遍主体,该主体还
                能鸟瞰式地把握整个经济过程和目的,并依此决策。 在“法治国”理念
                下,由于每一个人都成为经济秩序中有活力的企业单位,他们之间的矛
                盾和冲突会增加,以致法律诉讼案件飙升、法律干预数量增多,但由于
                任何干预都是形式性的,所以行政干预空间大幅缩小,反而为充满活力
                的竞争性市场经济而非资本的垄断化和集中化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和
                社会政策保障( Foucault,2008a:168-179; 福柯,2018a:326-344)。

                    六、 讨论与总结:通往“新权利”

                    (一)权利/法律被彻底侵蚀了吗?
                    福柯一直致力于资本主义批判, 其批判角度就是从知识和权力的
                关系出发揭示资本主义治理术即权力关系的实际形成、 作用机制以及
                各种效果。 对权力关系和机制的强调使他形塑了与柏拉图、霍布斯、洛
                克、马克思、韦伯等经典思想家不一样的权力理解路径,逆转了关于法
                律与权力之关系、权利(right/rights)与权力之关系的哲学、政治学、法学
                和社会学的“正统共识”。 概而言之,福柯首先将“权力”从统一性、单向
                性(自上而下)、占有性、宏观性等预设中解脱出来,强调权力关系的碎
                片性、网络性、生成性、微观性,然后将法律和权利纳入权力机制下考
                察, 不仅从权力机制洞察出具有普遍主义性质的法律和权利的形成机
                制,而且解除了法律给权力划定边界的正统观点,将二者的关系带入具
                体的治理实践中来考察。 中世纪末期以来的西方社会史,其实是在权利
                和法律这件罩衫之下治理权力不断膨胀和花样翻新的历史, 治理权力
                以科学为依据,采用修身—纪律和自由主义—生命权力两种基本形式,
                相互配合,绕过法律,甚至以法律为工具或穿透法律进行实践,来助推
                和维系资本主义社会的秩序和繁荣; 而个人作为主体的历史只存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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