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社会》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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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福柯治理术论述中的法律问题
第二条路径是从古希腊到公元前后以斯多葛学派为代表的“关心
自我”的“自我治理”,提供了一条通过“修身”回到个人主体性的道路。
1980 年前后,福柯全身心地投入对“自我治理”史的研究,区分了两类
自我治理:一类是从古希腊到希腊化和罗马时期,一类是基督教时期。
前后两种自我治理虽然有内在的连续性,但其实是异质的,根本点在于
如何面对“主体性”( subjectivity)。 从古希腊到希腊化和罗马时期的自我
治理,不仅以真正的主体性即掌控自我的心性、命运、自我发现真理为
目标,其过程也是主体性之彰显,如苏格拉底将男童之恋从肉欲中解放
出来引入灵魂层面。 基督教的自我治理则不然,其忏悔仪式虽然表现为
个人的主动忏悔,但忏悔的标准来自于他者,目的是个人主动地将自己
交给牧师、教会,其结果不是主体的养成而是主体性的丧失。 现代治理
术的源泉是基督教,自我治理来源于基督教的忏悔术,社会治理则源于
基督教的牧领技术。 用权利理论来表达,二者都以消弭人的权利和自由
为手段和目标。 这正是福柯批评的各种权力机制的核心特征。 有鉴于
此,福柯给出的答案是,重拾古希腊和斯多葛学派的自我治理即“关心
自我”传统。 只不过,他还细致区分了这两个时期的自我治理传统细微
但并非不重要的差别: 古希腊传统虽然有着让人成为自主的卓越统治
者的主体性目标,但其实践是与社会同构的,如在性经验上,一定是男
性对女性的支配,二者处在不对等关系中,唯有如此男性才能在城邦公
共生活中获得主体性,这种观念同现代自然权利理论格格不入。 相反,
斯多葛学派既尊重个人所承担的社会职责, 又试图通过自我治理抵达人之
为人的本源,具有崇高个人主义的味道(Foucault,1990,2007,2017)。 因
此,在这同质且相互接续但有着细致区别的两种自我治理类型上,福柯
更心仪于希腊化和罗马时期的自我治理,以此超越权利与权力、法律与
治理的对垒,回到人本身。 15
(接上页) 由流动与充分挖掘提供保障, 司法则尊重这一市场机制, 如依据个人能力征
税的原则和共同决策机制等(阿贝尔斯豪塞,2018)。
15. 福柯的这一想望似乎共享了各轴心文明的“修身”主题。 叶启政(2008)受福柯和其
他学者的启发,提出作为心灵政治的“修养”观念,主张一种 修养社 会学,以此通达未被
结构化的自由,保持人的主体性。 渠敬东(2023)对“山林与社会”的阐述,则可以视为从
儒家文明中打捞出对这一主张的具体响应。 当然,这只是笔者的大致感觉,是否恰当,远
非作者当前之力所能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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