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社会》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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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福柯治理术论述中的法律问题
益与社会条件之间的复杂关系。 在孔多塞看来,个人利益之实现不能脱
离一个社会的总体体系, 个人在特定社会中思考自己的特定利益。 但
是,社会的边界及其内部构成对于个人而言是不可全然获得的,因此个
人利益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从各种偶然事件会发生在其头上和他不经
意地为他人创造利益的角度看, 经济人所处场景可以被看作是双重不
自主的。 由于一方面他的利益依赖的事件属于一个不可涉及的或总体
化的领域, 另一方面他在创造自身利益时为他人创造的收益也是不确
定的和不能被总体化的, 所以它也是双重不确定的”( Foucault,2008a:
273-278; 福柯,2018a:366-371)。 这些不确定性为专属于个人的算计
奠定了基础, 个人尽其所能来把握社会条件, 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
化。 孔多塞的这种说法同上文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关联在一块,
一方面如前所述否决了经济主权,另一方面则将个人理解为“经济人”,
所有行动都以规避风险、获取利益为唯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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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上看, 从重农主义和政治经济学出发的自由主义治理术 ,即
生命权力/政治(bio鄄power/bio鄄politics),不仅改变了“主权”和“主权者”
作为治理主体的位置, 而且对作为基本权利的个人自由以及法律对个
人自由的保护作用产生了多重影响, 前文分析了其间生命权力在效果
上同个人自由之间不经意的一致性, 这里则需要分析其间根本的矛盾
性。 第一,生命权力全然基于利益和得失算计的治理方法,摒弃了管治
社会中主权者的父爱主义面向,故而反向地弱化了个体的生存权。 在旧
的主权政治体系中,主权者与其臣民之间有一系列的法律和经济关系,
臣 民 要 求 甚 至 逼 迫 主 权 者 保 护 他 们 , 反 对 外 部 的 或 内 部 的 敌 人
( Foucault,2008a:66; 福柯,2018a:84)。 譬如,从整个中世纪到 17 世纪,
市场被定位为正义/司法之所(site of justice/jurisdiction),以保护购买者
利益为目标,价格要公道(just),穷人买得起必需的食品,要防止欺诈、
偷窃和犯罪,杜绝假冒伪劣产品。 但到了 18 世纪中期,市场成了遵循自
然性即各种自发机制的场所,只要尊重这种自然性,价格就会围绕产品
价 值 上 下 波 动 , 生 成 真 实 的 价 格 (true price), 也 是 好 的 价 格(good
8. 政治经济学之所以被称为“治理术”, 主要因其效用逻辑不只在市场领域起作用,而
且还进入了社会领域。 譬如,18 世纪以降,惩罚的温和化是因为在犯罪和主权者的惩罚
权力之间插入了一个利益的薄膜,惩罚主要根据他人的、家庭圈的、社会的利益来执行
( Foucault,2008a:46; 福柯,2018a: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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