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社会》2023年第3期
P. 47

社会·2023·3

           社会的各个维度和层次都被纳入算计和自由放任的市场逻辑时,“主权”
           在对内意义和对外意义上都遭受了根本挑战。
               广义的“自由主义治理术的危机”其次表现在“自然”对“自由”的
           侵蚀上。 重农主义的“自由”一方面是主权者独有的,“主权者借助明智
           的法律、有用的建制,通过税收干扰和从镇压中获得的自由……来治理
           其臣民的物理生命和道德生命”,另一方面是物理学和自然意义的,譬如即
           使人口“是在社会和政治关系中形成的,也是作为一个生物物种( species)
           发挥作用”(Foucault,2007:22-23; 福柯,2010:17),是自然现象而非社
           会现象。 换言之,“自由”指涉的是“自发性”( spontaneous)这一内部的和
           内在的经济过程机制,而未曾包含“个人的司法自由”(juridical freedom of
           the individual),主权者获得这些关于人口和经济的“自发性”规律并依
           据其来治理臣民。 总之,重农主义没有为治理提供尊重个人自由和基本
           权利的司法框架,对治理权力的限制仅仅依靠经济分析来获得证据,是
           故其自然主义 (naturalism) 成分远远多于自由主义成分(Foucault,2008a:
           61-62; 福柯,2018a:79)。
               政治经济学对“自然”和“自由”的理解接续了重农主义的基本观
           点,但在思想上比后者更为体系化。 一般以为,洛克与卢梭有着内在一
           致性,他们都关注人的“自然权利”,加上福柯对两种公法路径的区分,
           我们会将洛克所在的苏格兰传统接入“卢梭之路”而与亚当·斯密代表
           的政治经济学路径区别开来。 但福柯不以为然,他将洛克—休谟纳入苏
           格兰政治经济学一派。 美国新自由主义对“利益”的界定以及将之放在
           理解人的行为的核心位置之做法, 源于以洛克—休谟为代表的英国经
           验主义传统。 洛克将契约理解为作为主体的个人之间就可让渡权利与
           不可让渡权利达成的妥协。 休谟接续此观点,认为可让渡的和不可让渡
           的权利,说到底都是“利益”。 针对契约一经达成就不得违背的说法,休
           谟说,人们遵守契约不是因为它是契约,而是因为契约符合立约者们的
           利益。 因此,契约作为法律或作为权利主体的选择从根本上内在于利益
           主体的选择,“契约的涌现并没有用权利主体取代利益主体……司法意
           志没有接管利益”,而是“利益主体总是溢出权利主体”。 而且,权利主
           体的逻辑和利益主体的逻辑不可相互化约,前者是否定性的,让渡或放
           弃部分自然权利才能成为权利主体,后者是进取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
           化。 福柯还引用法国启蒙思想家、经济学家孔多塞的观点来论证个人利


           · 40 ·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