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社会》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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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福柯治理术论述中的法律问题

                自己提供一种直接但消极的干预工具即管治。 经济实践、人口管理和公
                法的建构是对自由和诸自由行为(freedoms)的尊重,管治则承担镇压功
                能……社会、 经济、 人口、 安全和自由都成了新治理术的构成要素”
                ( Foucault,2007:354; 福 柯 ,2010:316)。 不 难 看 出 ,“自 由 主 义 治 理 艺
                术”是一个大杂烩,充斥着人口学、公法、管治等各种因素。 但是,决定
                这一治理术之“新”的只有两个词———“自然”和“自由”。
                    (一)从无限治理到有限治理:自由主义治理艺术的诞生
                    到 18 世纪末, 国家理由还在为管治国家的无限扩张提供合法性,
                但与此同时,质疑国家理由和管治国家的声音也在成长。 福柯将这种声
                音都归入“公法”范畴,并指出公法的核心关注点从 17—18 世纪到 18世纪下
                半叶以及 19 世纪出现转向,即从主权的奠基、主权者合法性(legitimacy)的
                条件或主权者权利得以合法实践的条件, 转向如何对公共权力部门的
                权力实践设置司法限制。 对此,福柯厘清了两条具体路径。
                    第一条路径是法国大革命采纳的司法—演绎路径,即前文已论及的
               “卢梭之路”;第二条路径福柯称为“英国的激进主义命题”( question of
                English radicalism)。后一条路径的起点不是法律,而是治理实践本身,它
                首先提出的问题是:“合法国家已经存在,已经以管治国家的充分、完整
                的行政形式在运行,那我们如何才能制约这种现存的国家,尤其是在其
                中为必要的经济自由留余地? ”( Foucault,2008a:86; 福柯,2018a:109)
                在这个前提下, 它主张根据在事实上能施加于治理术的限制来分析治
                理术。 对治理术的限制必须是好的、让人满意的,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
                要根据治理术的目标以及一个国家的资源、人口、经济等因素来精准设
                置限制。 一言以蔽之,治理能力的边界是由治理干预的效用(utility)决
                定的,要仔细研究治理是否有用,其具体用处为何,以及有用、无效甚至
                有害的边界为何。 与“卢梭之路”从纯粹哲学和意识形态出发反思治理
                术不同,激进主义之路内含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本身就是一种治
                理技术, 以限制国家理由的无限化趋势为谋 (Foucault,2008a:40-41; 福
                柯,2018a:54)。
                    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础是重农主义和政治经济学, 它们对市场的自
                然化亦即自由化理解,锻造了新的治理理由及其根基。 政治经济学强调
               “自然”(nature),治理行动必须根据事物的自然属性来确定治理得太多
                还是太少、最多还是最少,来帮助治理实践进行合理的自我限制,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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