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社会》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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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福柯治理术论述中的法律问题
个人主权权利的核心内涵,意味着个人成为完全独立自主的个体,纪律
则相反地是对“自由”的限制。 如何理解纪律社会中“自由”的位置,是
理解纪律权力的关键。
首先,纪律话语和主权话语是两种异质且相对独立的话语,都在纪
律社会中存续和发挥作用。 从 19 世纪到今天,现代社会的权力是在主权权
利和纪律机制这两个界线(limits)之间实践的。 一方面是围绕社会体的主权
原则和相对于国家的个人主权代表(delegation of the individual sovereignty to
the state)而明确表达的公共权利(public right)之立法、话语和组织,另
一方面是事实上确保该社会体之凝聚的严密的纪律强制网格( grid)。这
两者共存但完全异质,不能相互化约。 而且,不能简单地说权利体系冗
长且明晰,而纪律在权利体系的阴影下运作,晦暗沉默,构成宏大的权
力机制的静默地下层。 相反,纪律有自己的话语,创造了自己的知识装
备以及各种专门知识和领域。法律话语将主权者的意志变为规则( rules),纪
律话语则是关于自然规律(natural rule)或规范(norms)的话语,规定的
不是法典(code of law),而是正常化的符码(code of normalization),它必
然指向的理论视域不是司法大厦,而是人之科学( human sciences)的领
域( Foucault,2003b:37-38; 福 柯 ,1999b:35),如 医 学 、心 理 学 、 精 神 病
学等。
其次,主权理论作为意识形态,具有捍卫甚至遮蔽纪律权力的作
用机制及其效果的功用。 这里需要再次分析本节开头引用的主权理论
继续在纪律社会发挥作用的原因。 这段文字表达了主权对于纪律的三
重支持作用:一是作为批判纪律社会发展之阻碍力量的工具,这是重
商主义者的观点,重商主义者从“国家理由”即捍卫国家主权出发,主
张以贸易保护主义来扩增国家财富,并以这一贸易模式作为治理的原
型,成为从管治到纪律的基本知识类型;二是为纪律权力提供合法性,
即无论是集体主权/国家主权还是个人主权都需要纪律机制来维护,没
有纪律就没有自由;三是遮蔽纪律机制的实践模式,给人以主权完全
依赖法典来运行的幻象。 前文论及的福柯对“法律”“法典”和“司法”的
区分,在对纪律机制的掩护中就发挥了作用:个人主权被写进法典,司
法机器则可能在相反地配合限制个人主权的纪律机制,法律的伪善一
面得以存续。
最后, 主权理论对纪律机制的需要和遮蔽换来的一方面是集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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