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社会》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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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61);其次表现在主权与治理在方式上的本质差别,如前所述,主
           权与法律是绝对一体的,但“治理的目的内在于它所指导的事,存在于
           对它所指导的诸过程的完善、最大化或强化中,治理的工具也会变成比
           诸法律更多样化的策略”( Foucault,2007:99; 福柯,2010:84)。 如果说
           主权是一种价值,主权理论只关注“在权力的绝对支出基础上建立绝对
           权 力 , 但 不 能 用 最 小 支 出 的 最 大 效 益 来 计 算 权 力 ”(Foucault,2003b:
           36; 福柯,1999b:33)的话,治理就是目的理性的,为达到目的,可以寻
           求各种可行的策略,此乃“治理理性”的题中应有之义。
               这并不是说治理无视了主权问题。如前所述,治理的终极目标是主
           权维护,其来源 也 是 主权,治理“就 像 法 律,源 自 王 室 权力 ”( Foucault,
           2007:339; 福柯,2010:304)。 其实践也以主权之名展开,譬如法国的国
           王封印密札,就是“以国王之名对主权者权力的运用”,其效果比单纯的
           法律操作好,因为它倚靠平民(civilians)的主动性来实践,构成了“一个
           从人民中来到人民中去的循环过程”,实现了那些未曾有机会同统治阶
           级分享政治和经济利益的阶层与王室权力的互动, 照顾到了某些地方
           利益和特殊利益, 因此被认为是“宽容的”( tolerated)(Foucault,2015:
           128; 福柯,2016:115)。 由此可见,主权在指引治理的方向和方式,并给
           治理限制了边界:“只要主权是主要问题,主权制度还是基本制度,只要
           权力的操演被当成主权的操演, 治理艺术就不能以特立独行和自主的
           方式发展”。 从 16 世纪到 17 世纪,治理艺术都被囚禁在各种行政君主
           制形式中,即使号称“国家的科学”(science of the state)的统计学在 17
           世纪已经涌现,理论上应该有助于权力操演的理性化,但依然被束缚在
           行政君主制的牢笼中(Foucault,2007:100-102; 福柯,2010:85-86)。
               主权对治理的这种规定和限制,在重商主义时代格外突出。重商主
           义作为一种治理术,同管治国家的建立和运行有着内在一致性。 原因之
           一在于重商主义没有真正走出君主主权与国家理由之间的分别, 而是
           将之混为一谈。 首先,主权构成治理的基本背景,重商主义就是在主权
           的背景墙下展开治理想象和实践的。 一方面,“重商主义是作为一种治
           理实践的权力操演的第一次合理化, 也是关于国家的知识开始形成并
           第一次被运用于各种治理策略”;另一方面,“重商主义之所以被堵塞和
           中断恰恰是因为它把主权者的实力当作自己的基本目标”。 换言之,重
           商主义虽然重视国家的富裕, 但更殚精竭虑于主权者的财富以及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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