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社会》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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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3·3

           弗届受到质疑和批判。 二是指以个人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为目标
           的自然法理论。
                    自然法理论及其不可移易的自然权利宣称(认为),主权
                者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违背自然权利,随后出现了契约理论:
                为设立一个主权者,个体们参与制定契约,契约由主权者必须
                遵守的条款组成。 正是以这个契约和构成该契约的条款的实
                现为基础,主权者才成为主权者。在英国而非法国,还有一种主权
                者与臣民达成同意的理论,即为组成一个国家并使其现实化,
                主权者承诺可为和不可为的事情。 这是整个历史—司法反思
                的一部分……这一反思提出了一种历史宣称:长期以来,王室
                权力都未曾成为绝对主义政府( absolute government),无论是实
                施统治的理由还是建立主权者与其臣民之关系的理由, 根本
                上都不是国家理由,而是像贵族和军队领导这类人之间达成的
                一种交易,根据交易,后者在战时抑或战后较短一段时间承担
                起军队指挥职责。 国王应是这类原初法律场景的产物,只是他
                后来滥用了这一场景,推翻了这些历史性的原始法律,现在是
                时候恢复它们了。 (Foucault,2008a: 8-9; 福柯,2018a:12-13)
               自然法观念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系统地发展出自然权利
           和契约理论来想象一个国家的构成以及主权者与臣民/公民之关系的
           理论,要到 17—18 世纪即福柯所谓的古典时期才出现,其代表人物是
           英国的霍布斯、洛克和法国的卢梭。 福柯在这里提及的自然法和自然权
           利学说以法国大革命试图践行的“卢梭之路”( Rousseau’s approach)为代表。
           这一路径从“法律的古典形式出发”,先是“明确属于每个个人的自然的
           或原始的权利,然后明确在何种条件下、基于何种理由、根据何种理念
           的或历史的程序,权利的限制和交换才是可被接受的。 它也明确哪些权
           利一个人可以同意放弃,哪些权利在任何情况、任何可能的政府或政治
           政体下都是不可剥夺的”。 大革命对这种自然法理论的接受使其成功地
           占据了国家公法( public law)的位置,替代了 17—18 世纪的公法,后者
           的基本问题是君主主权的奠基、主权者的合法性(legitimacy)条件即主
           权者的权利得以合法操演的条件( Foucault,2008a:39;福柯,2018a:51)。
           换言之,在同王室权力合体并成就绝对主义君主制之后,主权学说被延
           伸到对个人自然权利的建构、解释和法律化中,从而形成了两种相互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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