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社会》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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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3·3

           利出发、 借道主权者的构成, 以抵达对治理术的限制之目标”(Foucault,
           2008a:39; 福柯,2018a:52)。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主权学说及其落地虽
           然源于国家(王室)主权学说并与之对立和对应,但是,其同治理的关系
           与后者同治理的关系是相反的, 后者曾在治理内部为治理漫无边际的
           扩张提供依据,前者则是从治理外部为治理设置边界,“现在,曾经与国
           家理由操演的治理关联、内在于王室权力发展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变成
           外在的并超出了(这一治理)”( Foucault,2008a:9; 福柯,2018a:13)。
               这里引出了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中央集权化和反中央集权化、
           申张个人权利和反对个人权利,都是资产阶级的需要,那么,资产阶级
           如何应对这些“既要……又要……”的矛盾? 如何处理权利与权力、法律
           与治理之间的矛盾? 要想解开这些疑团,需要进入新的治理术变迁史中。

               四、 纪律对权利与法律的殖民

               福柯(Foucault,2003b:35; 福柯,1999b:33)认为纪律权力是一种全
           新的权力机制,“有着非常特殊的程序、 全新的工具和全然不同的技艺
          (equipment)……同各种主权关系绝对不能相容”。 二者的不相容前文已
           有论述,一是绝对权力与权力效率之差别,二是司法体系与正常化之冲
           突。但有趣的是,一方面,二者“在绝对意义上构成我们社会中的总体性
           权力机制”( Foucault,2003b:39; 福柯,1999b:36);另一方面,主权理论
           继续作为意识形态和庞大法典背后的组织原则发挥作用:
                    一方面是因为它在 17 世纪甚至 19 世纪都是用以反对君
                主制以及所有阻碍纪律社会之发展道路的持久批判武器,另
                一方面是因为该理论以及以之为中心组织的法典, 使得在纪
                律机制之上添加一个权利体系成为可能, 这个体系屏蔽了纪
                律的各种机制, 抹去了纪律所涉及的支配因素以及各种支配
                技术,这样,最终保证每个人能够根据国家的主权来操演他或
                她自己的主权者权利( sovereign rights)。 换言之,不论司法体系
                是理论还是法典,都会认可主权的民主化,认可同集体主权相
                统一的公共权利之建立, 因为主权的民主化是靠纪律强制的
                各种机制来维护的。 简言之,一旦纪律约束不得不作为支配机
                制发挥作用, 这些机制是权力在其中实际操演的模式这一点
                又被掩盖,那么,主权理论就不得不在司法机器中找到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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