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社会》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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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福柯治理术论述中的法律问题

                帮助主权者建立军队来执行其政策。为此(其次),重商主义的工具是从
                主权的传统武器库选择的,如法律、敕令、规章条令,等等。 总之,“重商
                主义竭力在主权的制度和心态结构中加入反思性治理艺术生产出的各
                种可能性, 但主权的制度和心态结构 就是其拦 路 虎 ”( Foucault,2007:
                102; 福柯,2010:86)。 唯有当“国家理由”受到质疑、“自由”被视为社会
                的“自然”时,治理术才可能真正以统计学、精神病学等科学知识来武装
                自己,推进自身的合理化。
                    (三)主权的分裂:国家主权权利与个人主权权利
                    本文第二部分已经阐明, 王室权力之增长源于军队和司法制度的
                集中化,二者的相互配合削弱了诸封建权力之间的彼此勾兑,促进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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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与君权的合一, 不仅国王所代表的主权是至高无上的, 而且为弥补
                军事和司法之不足而建立的治理机制也以捍卫主权为目的。 但是,司法
                制度的中央集权化并未完全斩断封建制将法律理解为王权限制力量的
                传统,相反,在主权形成后,“法律(legal)理论和司法制度不再作为王权
                的倍增器而是减法器。 这样,从 16 世纪开始到整个 17 世纪……围绕王
                国的基本法(fundamental laws)而发展出一系列的质疑、争论和论战,这
                些基本法是由法理学家们提出来反对国家理由的, 且不能被治理实践
                或国家理由所质疑。 这些基本法既然是国家的构成性部分,那么就如其
                过去那样,在国家出现之前就已存在,因此,法官们就说,国王无论拥有
                多么绝对的权力都不能干预法律。 这样,由这些基本法所构成的法律看
                起来就外在于国家理由并是限制它的原则”(Foucault,2008a:8; 福柯,
                2018a:12)。 这里的“基本法”有两种内涵。 一是指关注主权者操演其权
                力的权利性质问题以及主权者行动的法律限制的司法话语, 还有各种
                司法制度和地方法官,这些力量限制了君主主权,平衡了治理术的无限
                化趋向(Foucault,2008a:37; 福柯,2018a:49)。 这样,虽然主权依然毋庸
                置疑属于国王,但王室权力、行政国家以捍卫主权之名来行使管治权力
                的边界、 国家理由在何种意义上是合理的等问题就呈现了出来。 一方
                面,法律的层次开始呈现,既有捍卫主权正当性的法律,也有对王室权
                力和管治权力设置边界的法律;另一方面,国家理由和行政国家的无远

                6. 当马基雅维利说 君主(prince)的 主要目 标是保 持其君 权(principality)时,就 回到了 主
                权或君权自我指涉的循环关系中( Foucault,2007:99; 福柯,2010:83)。 在这里,福柯把绝
                对主义君主制时代的“主权”与“君权”视作同一个概念和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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