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社会》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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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3·3
300-302; 福柯,2010:267-268)。
在福柯的语境中,“国家理由/理性”是一个双关词,有两个相辅相
成的含义。 一方面,它“除了国家自身不指涉任何事物。 不指涉自然秩
序、世界秩序、自然的基本法甚或神圣秩序。在国家理由的定义中,没有
宇宙、自然或神圣的影子”。 相比于君主对臣民的关心,在国家理由之
下,“不存在国家之外的个人目的”,国家也“不关心个人救赎”。 同样,
国家“具有一种凌驾与高于法的必要性”,即使国家会尊重一些法律,其
动因也不是这些法律比国家更神圣或重要, 而是因为国家觉得遵守这
些法律有助于实现自身的目的。总之,“国家理由的目的是国家自身,如
果存在诸如完美、幸福或妥帖( felicity)的东西,那也只是国家自身的完
美、幸福或妥帖”( Foucault,2007:257-262; 福柯,2010:227-231),此乃
“国家理由”。 另一方面,为时时刻刻捍卫“国家理由”,国家必须是理性
的,必须了解自己,知道自己该如何实践才能更好地达到自己的目的,
故而“国家”必须是可理解和可分析的。 这就涉及真理的问题,涉及“国
家必须发展关于它自身的知识”并保守关于这些知识的秘密,当然还要
将之转化为治理的实践。 在 17 世纪,也就是国家理由出现的时期,统计
学即被视为这类秘密知识( Foucault,2007:275; 福柯,2010:242),此乃
“国家理性”,换言之即国家的“治理理性”。总而言之,“国家理由/理性”
即指涉国家仅以自身而非其他任何外在的或内部的因素为目的, 又指
涉实现作为目的的自身必不可少的手段。“国家理由”( state reason)和
“国家理性”( state reason)因而构成一个封闭的自我循环。 重要的是,无
论是“国 家 理 由 ”还 是“国 家 理 性 ”,二 者 同 行 政 国 家 的 诞 生 都 是 一 体
的,相对独立于作为主权者的君主,行政机构既是“国家理由”的提出
者,又是“国家理性”的担纲者。
三、 治理理性下权利与法律一体关系的动摇
“国家理由/理性”这一双重概念的诞生,深刻地影响着包括主权在
内的权利、法律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绝对主义君主制下主权和法律的合一
“能使主权者取得服从法律之目标的东西正是法律本身;法律与主
权是绝对一体的”(Foucault,2007:99; 福柯,2010:84)。 主权理论属于
司法—政治理论(juridico鄄political theory of sovereignty),主权之争夺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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