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社会》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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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福柯治理术论述中的法律问题

                果则是普世神召的解体,宗教信仰走向了自由,国家目标取代了宗教目
                标,“欧洲”成了一个有限的地理概念,组成“欧洲”的国家大小不同,禀
                赋各异。 其次,“民族国家”初露端倪。 战前欧洲是封建性质的,主权的
                继承、国家的合并、领土和财富的转让主要基于血缘和婚姻纽带,“威斯
                特伐利亚条约”基本上剪断了血缘脐带,代之以每个国家相对独立的领
                土和主权完整。 再次,欧洲平衡( balance)原则,即强国不能将自己的法
                则强加于其他国家的原则得以确立,帝国心态的合法性被削弱。 为捍卫
                这一平衡原则,一方面,每个国家都必须尽可能增强自身国力,既解决
                国内矛盾,又避免因国与国之间势力差距悬殊而使国际关系失衡,另一
                方面,弱国之间可以通过联盟来制衡强国。 最后,从各个国家自身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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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持欧洲平衡的合法性根源是“国家理由”。 !“国家理由”要求国家从
                内外两个维度来维持欧洲平衡:对外,国家应该自我限制,以外交为基
                本框架,尽量避免刺激邻国,又要发展常备军,为了维护平衡可以发动
                战争, 但战争之名一定是敌对国家对欧洲国家间平衡关系的破坏,国
                家间的联盟从之前君主的家族联盟转向利益联盟, 由此,“万民法”在
                欧洲横空出世;对内,国家能力建设从君主(prince)私人财富的积累转
                向民富国强,发展经济成为国家内部自我治理的目标,由此形塑出无边
                界的管治国家 (police state)(Foucault,2007:286-301; 福柯,2010:257-
                272; Foucault,2008a:6; 福柯,2018a:10)。
                    “三十年战争”不经意地促成了“从王朝对抗到国家间竞争的转变”,开
                启了国家围绕对各自整体力量的运用和算计来开展“竞争”的国际格局,力
                学(dynamics)原则取代价值和血缘原则,“政治和政治科学与力学问题
                相遇”(Foucault,2007:294-295; 福柯,2010:262-263)。 总之,16 世纪到
                17 世纪中后期欧洲国家内外部结构的转变,出乎意料地初步建构了历
                史上就在踟蹰前行的主权国家和国家理由。 治理从封建制和早期绝对
                主义君主制时期的父爱主义转向基于“国家理由”的“治理理性”,战争
                依据也从封建制的“司法行为”转向“国家理由”,即从以捍卫权利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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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借口 转向以保卫和重建平衡为目标的“纯粹外交理由”(Foucault,2007:

                4. 与将“国家 理由”视 为马基 雅维利 主义的 一 般 观 点(参 见 : 李 荣 山 ,2020)不 同 , 福 柯
                (Foucault,2007:364; 福柯,2010:325)认为,马基雅 维利只 是在设 计如何 捍卫君 主权力
                和利益,未曾区分国家与君主,因此很难算是“国家理由”的起源。
                5. 战争的胜负结果是上帝的裁判(Foucault,2007:301; 福柯,201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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