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社会》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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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3·3
(一)内战与国家镇压体系的建构
福柯于 1971—1972 年教授的课程《刑事理论与刑事制度》的主题
是从历史角度研究法国刑事制度, 其中包括更为一般意义的社会控制
和惩罚体系( Foucault,2019:229; 福柯,2019:311), 但也蕴含何谓“君主政
体”(monarchical regime),即绝 对 主 义 君 主 制(absolute monarchy)及 其 形
成的议题,亦即讨论 17 世纪庞大的权力集中化是如何推进的,如何深
度 改变旧制度和创造新制度, 君主权力又是如何实现彻底重新分配的
(Foucault,2019:236; 福柯,2019:320),其中特别包括中世纪以来司法国家
化的曲折进程。
福 柯 一 开 讲 就 描 述 了 1639—1640 年 大 法 官 (chancellor) 塞 吉 埃
(Séguier)受国王委派镇压诺曼底地区赤脚汉起义的过程,以揭示法国
的中央集权制和国家本身如何在这个过程中得以初步建立。 当然,王室
权力之形塑还得从日耳曼人入侵曾经属于罗马帝国的土地、 建立封建
制权力结构说起。 从日耳曼人入侵到 16 世纪,法国都不存在公立的司
法机构,追求正义的行动不是求助于法庭和法官,也不依靠地方治安官
( magistrates)的干预,亦非听命于和平与真理,司法行动的典型特征就
是对争执的调节性发展。 法官的干预、 意见或决定只是其中的一个插
曲, 确定司法秩序的唯有彼此冲突的方式,“规则 ( rule) 存在于冲突
中”,这就是司法形式。 譬如,当个人与家庭遭受伤害时,个人必须根据
特定规则进行报复,首先是根据明确的沟通框架展开沟通,然后根据伤
害类型进行报复,再次是行动要公开,只要冲突双方同意,就可以达成
和解。 在此过程中,正义不是强加的,而是由参与争执的个人的意志构
成( Foucault,2019:115-118; 福柯,2019:158-161)。
当然,这不是说司法机构和司法行动在中世纪的欧洲未曾出现,而
是说它们的作用非常有限。 事实上,在与王室关联的罗马法、基督教等
因素的影响下,专门化的司法机构已经渐次涌现并被赋予了干预权力,
公和私的区分日益明显,公诉、刑事诉讼等程序逐步建立。 这是司法向
“ 公”迈进的第一步(Foucault,2019:132-133; 福柯,2019:178-179)。
推动司法向“公”转向的另一个动力是财富分配。 彼时之欧洲,除
了通过联姻实现财富流动和重新分配外, 司法觊觎财富并积极参与财
富分配和争夺,“财富通过司法争执流动和转移”,具体言之,即刑罚调动
和流转财富, 与联姻这一分配方式展开竞争(Foucault,2019:149-150;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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