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社会》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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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福柯治理术论述中的法律问题
理机制,他对监禁与纪律、国家理由、生命权力的讨论,都是对治理术的
分析(Foucault,2017:294; 福柯,2018b:360)。 最后是“法律”。 福柯区分
了“权利”和“法律”,权利不仅指法律,而且指用于法律的各种配置/机
器( apparatus)、制度和规则(Foucault,2003b:27; 福柯,1999b:25)。 也就
是说,在内涵上,权利包括法律和各种法律建制。
基于上述考虑,论文以“权利与权力”为主标题,突出福柯视野下西
方特别是欧洲社会于中世纪晚期以来在这一基本的西方政治思想命题
上不一样的设计和实践;副标题则突出法律与治理,一方面指在具体论
述中“权利”其实就是“法律”,“权力”即“治理权力”,另一方面指“权利”与
“权力” 的关系不是二元论的, 而是如“治理的司法艺术”( art of governing
juridically)(Foucault,2008a:295; 福柯,2018a:389)所彰明的那样,是复
杂的,需要在具体情境下具体分析。 此外,因篇幅限制,本文的“治理”
仅指“治理他人”即“社会治理”,而未包括“自我治理”。
二、 从主权到国家理由
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主要是确立王室权力 (royal power),“在西方诸
社会,中世纪以来,对司法思想(juridical thought)的精心阐释本质上是
围绕王室权力展开的。 我们社会的司法大厦是在王室权力之要求下,为
了它的利益,为充当其工具或对其合法化(justification)而得以精心阐释
的。在西方,权利就是王室命令的权利。不要忘记,中世纪中期罗马法的
激活是用 以 构 建 君 主 制的(monarchical)、独 裁 的(authoritarian)、行 政的
权力,一言以蔽之即绝对权力(absolute power)的工具之一……在后来几
个世纪里,虽然这一司法大厦逃离了王室控制,并转而反对王室权力,
但这一紧要主题通常仍然是限制该权力,质疑其特权。 换言之……国
王( king)是整个西方司法大厦的中心人物。 西方司法体系的总体性体
系或至少其总体性组织,就是围绕国王的一切展开的,包括国王本人、
国 王 的 权 利 和 权 力 以 及 对 其 权 力 的 可 能 限 制 ”( Foucault,2003b:25 -
26; 福柯,1999b:24)。 王室权力一方面指国家成为独立主体, 即“主
权”的形 塑 ;另 一 方 面 指 主 权 被 合 法 地 归 于 君 主 一 人 ,君 主 拥 有 作 为
“主权者”(sovereign)的“权利”,故而拥有了至高无上的权力。 福柯以法
国为例,阐述了“主权”和“主权者”是如何在具体历史场景的具体权力
机制中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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