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社会》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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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3·3
度看,克莱德在生出杀害其女友的念头时,就已犯下无可饶恕的罪孽。
而且,在福柯对权力机制的论述中,有关“法律”的概念不只一个,既是
在历史中出现的,又有着不同的内涵和指涉。 譬如“正义/司法”(justice/
Justice/justices)和“追求正义的行动”(acts of justice)在国家集权发生之
前就已存在并发挥作用,它们是原始的,是各种社会关系的表现,是总
体性的,“没有什么在它们之前,也没有什么在它们之外”,但其具体指
涉则是历史的和社会的。“司法形式”(the juridical)标出了各种追求正
义的行动需要遵守的仪式,如将辩论结果同真相紧密勾连的程序。“司
法制度”( the judicial)是追求正义的行动的制度化,其第一种形式是法
庭,又不止于法庭,还有议会、检察官等。“法律”(law)属于事后的话语,
作为权力和各种力量关系的一种工具,是对制度的再法典化( recodify),
对强制接管者的合法化。 这些不同概念一方面组建了一个与“法律”相
关的概念丛,另一方面展现了法律与治理的复杂关联,并再次表达了一
个实质性观点:自然权利观、对法律的道德化观点,都与“国家正义”(state
justice)相关联,属于意识形态范畴(Ewald and Harcourt,2019:262-263; 埃
瓦尔德、哈考特,2019:368-369)。
“治理”在福柯文本中也有多重指涉,涵括自我治理( governing oneself)
——关 心 自 我 (care of the self)(Foucault,1990:211; 福 柯 ,200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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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又有管治(police)、纪律(discipline)和生命权
力(bio-power)等分化,各自背后又有重商主义、重农主义、政治经济学
以及新自由主义等知识类型的支持; 不同治理术之间既有时间上的先
后之分,又可能同时在场或矛盾性结合。
写到这里,本文的相关核心概念均已出场,为避免混淆,有必要对
标题中出现的诸概念做若干说明。首先是“权力”。福柯把主权等权利观
念视作权力的一种类型,但是,为表述方便,本文还是区分了“权利”与
“权力”,将国家主权和个人主权意义上的权力称为“权利”,而将治理
意义上的权力称为“权力”。 其次是“治理”。 福柯在对权力进行类型化
处理以说明权力分析的对象和视角时,并未提及“治理”,但是他明确指
出,“关心自我”的形成史研究处在主体性之史和对“治理术”的各种形
式之分析的交叉点上。 其中,对“治理术”的研究有双重目标:一是对当
下诸权力观念作必要批评, 二是将权力作为诸个人或组织之间的策略
关系领域来分析。 而且,在他整个研究主题和内容中,权力机制就是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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