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社会》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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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福柯治理术论述中的法律问题
79-80; 福柯,2018c:105-106)。
基于无政府主义方法,福柯将 17 世纪以来欧洲社会的权力观念分
成两种类型:一种以“主权”(sovereignty)为中心,另一种以“治理”(government/
governance)为中心。17 世纪涌现的对政治权力概念的司法阐释,18 世纪
哲学家的自由主义阐释和 19 世纪的马克思主义阐释都属于第一种类
型,“经济主义”(economism)是这些权力理论的共同特征。 也就是说,权
力被认为是一种权利,人们用占有商品的方式占有它,只要根据一个法
案或一种确立和放弃契约的权利的方案, 某种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就可
以被转让或分离。 这里的权力是具体的( concrete power),任何个人都能
全部或部分地拥有,也可以全部或部分地放弃,以此构成一种新的权力
或政治主权。 总之, 权力与商品、 权力与财富有显而易见的可类比性
( Foucault,2003b:13; 福柯,1999b:12)。 不仅如此, 这种权力是单中心
的,具有各种合法形式,按照规则统治( rule鄄governed),有其一般性机制
和总体性效果( Foucault,2003b:27)。 2 福柯反对这种权力服从于经济或
二者同构的司法传统,“经济与政治的不可分离关系压根不是功能上的
服从,也不是形式上的同构。这是一种不同的秩序”。权力首先不是各种
经济关系的永存和更新,而是力量关系(force),因此应该对权力进行非
经济分析( noneconomic analysis)。 福柯从克劳塞维茨的战争学说中找到
了阐发权力观念的灵感。克劳塞维茨说“政治是战争的延续”,福柯不仅
将这个格言用于对 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签订之后欧洲新型国
际关系的理解上,而且在此基础上将之延伸到对国内权力关系的想象,
认为在“国内和平”(civil peace)中,政治体系中的政治斗争、权力之间
的冲突、各种力量关系的改变即平衡的变动甚至颠覆,都应该被解释为
战争的延续。 换言之,权力关系是“文明社会内部的战争”(war in civil
society), 拟 战 争 关 系 (warlike relation) 是 政 治 权 力 的 本 质(Foucault,
2003b:14-18; 福柯,1999b:13-17)。 在实践机制方面,这种权力是在主
权权力之外运作的, 研究它需要观察其各种末端形式和变成毛细血管
的点的外部边界,要在最为地方性的形式和制度中来理解它,特别是要
在它违背对它进行组织并勾画其轮廓的各种权利规则、 逾越这些规则
和渗入各种制度、在各种技术中得以具象化的地方来理解它(Foucault,
2003b:27-28; 福柯,1999b:26)。 质言之,治理意义上的权力实践没有
2. 这段文字在中译本中被遗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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