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社会》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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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不是要取消被称为人权和自由的东西”(Martin,1988:15)。 这也表明
了福柯将现实社会中的权力关系理解为文明社会之“静默战争”的原因。
进言之(再次),治理权力不是否定法律和权利,而是反对这种权力
类型的霍布斯式形塑方式以及单一权力说。 福柯坚持“权力本体论”
( ontology of power)(Ewald and Harcourt,2019:250; 埃 瓦 尔 德 、 哈 考 特 ,
2019:342),这一概念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 其一,法律和权利不是按
照霍布斯等政治哲学家所设计的路径一次性地形成, 而是在具体历史
场景下的战争中偶然地形成,“战争明显主导着国家的诞生:权利、和平
和法律诞生于战役的血泊和泥泞。 这当然不是指哲学家和法理学家们
梦想的理想战役和对峙:我们不是在谈论理论上的原始状态。 法律不是
自然之产物……法律是在实际的、 有着确切发生日期和让人毛骨悚然
的英雄的战役、胜利、屠杀以及征服中诞生的。 法律诞生在熊熊燃烧的
城镇和被蹂躏的田野。 那些在破晓时分死去的著名无辜者伴随着它的
诞生”( Foucault,2003b:50; 福柯,1999b:36)。 由此可见,福柯虽然承认
权利和法律,但用他自己的权力分析工具来理解它们的构成过程,强调
权利需要在具体的权力实践中建构和维续, 这是一个历史的和社会学
的过程。其二,权力将法律和权利作为自己实践的媒介和工具,“权利体
系和司法领域(judiciary field)对于诸支配关系和诸镇压技术而言是永
恒的媒介。 权利不能根据必须被确立的合法性概念来理解,而应该根据
它所履行的各种镇压程序概念来理解。 我们应该绕过处在权利理论之
核心的主权问题以及屈服于主权的诸个体的服从, 来揭示支配和镇压
问题而非主权和镇压问题”(Foucault,2003b:27; 福柯,1999b:26)。古典
权利理论坚信的“因为权利而权力”的断言是脆弱的,权利和法律只是
权力获取的媒介之一。 用福柯在法兰西学院授课的讲稿的编辑者格霍
(Gros,2005:526-527; 格霍,2005:546) 的话说,“权力不应该被视为法
律( law)而应视为策略(strategy),法律只是各种可能策略中的一种。 同
样,作为服从法律的道德也只是各种伦理可能性中的一种”。 在这个意
义上,福柯的研究不仅是在揭示支配事实的所有残忍性和秘密,而且是
在表明权利不仅是支配的媒介,并证明权利是如何、在何种程度上、以
何 种 形 式 作 为 各 种 支 配 关 系 而 非 主 权 的 媒 介 和 工 具 的(Foucault,
2003b:26; 福柯,1999b:25)。 法律、契约、主权权利(right of sovereignty)
相对于权力的工具性地位,也体现在福柯关于权力、权利与真理的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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