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社会》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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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3·3

           的治理术和权力学说的再研究较少关注其中的权利和法律问题, 只是
           在一些延伸性和经验性的研究中,零星且间接地涉及这一问题。 譬如,
           迪 恩(Dean,2010:117-132)结 合 欧 洲 的 历 史 和 现 状 ,讨 论 了 生 命 权 力
          ( bio鄄power) 是 如 何 让 治 理 术 走 出 国 家 主 权 范 畴 的 ; 索 尔 特(Salter,
           1985:49)对权力与法律的多重关系做了一般性的理论梳理,得出了“权
           力看起来既是既成的法律分析领域的‘主题’,又是驱使这一领域形成
           的发动机之一”的结论,带有明显的福柯痕迹;豪(Howe,2002)关注治
           理术与行政法的关系, 将行政法当作美国宪法所规定的诸多消极自由
           权利与政府行政部门的积极权力绞合的点。 有鉴于此,以“权利”与“权
           力”的关系为线索,系统检视福柯治理术论述中的法律问题,不仅对于
           深入研究治理术、 比较福柯在社会科学经典议题方面的独到贡献有所
           帮助, 而且有助于我们深化认识现代欧美资本主义制度构成和运作的
           实际逻辑。

               一、 引言:何谓权利—权力与法律—治理?

               (一)权利/法律与权力/治理的一般关系勾勒
               福柯将自己研究权力的方法称 为“无 政府 学”(anarcheological),以
           区别于一般意义上意识形态(ideology)的、哲学的和实证主义的方法。
           意识形态研究首先设定一个普遍主义参照系, 然后根据该参照系来分
           析现象。 相反,无政府学研究则将对象放置在其历史独特性中,突出偶
           然性、碎片性、基本的非必然性。 福柯以疯癫研究为例来彰显这两种研
           究的不同做法。 意识形态研究的基本程序是,先给定一个疯癫的实在,
           这是普遍主义的立场;然后给定人性、人之本质、非异化的人、人的基本
           自由,这是人本主义(humanism)立场;在普遍主义和人本主义立场的基
           础之上,讨论控制着表象体系的基础和条件是什么。 正是这个表象体系
           导致了监禁实践以及对于这一实践的人人皆 知 的疏 离 效 果 和改 革 需
           求。 无政府学研究则是这样操作的:疯癫首先需要被视为某个未知项和
           实践来单独把握,仿佛我们既不知何为疯癫亦不知其过程,然后考察这
           一实践本身建立了什么样的知识关系,这些知识关系在知识、理论、医
           学和精神病学领域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其对主体关于理性与非理性之
           别、主体是否生病等方面的经验影响如何。 总之,无政府学方法是对普
           遍主义方法的拒绝,其重点是对权力机制的技术分析(Foucault,200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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