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社会》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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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福柯治理术论述中的法律问题
地保留了一种至高权力, 使他们自己免于任何机构甚至立法者的攻击
和图谋”(Locke,2003:166)。 小密尔(Mill,2009:4、6)将洛克的“权力”用
“权利”来表达,在《论自由》的开篇就宣称,自由与权威的斗争构成历
史最重要的部分,然后概括了两条限制路径:“首先,获得对特定豁免权
即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利的承认,统治者如果侵犯这些豁免权,就会被认
为违背了责任,如果他真的侵犯了,特别的抵抗甚或总体性造反就被认
为是正义的。 其次是……宪法检查的建立,通过它,共同体的同意或被
认为代表共同体利益的某个实体的同意, 就 成 为 治理权力( governing
power)的某些重要法令(acts)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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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议题可以简约地表述为“权利(right) 同权力(power)的关系”
(Foucault,2003b:25; 福柯,1999b:24)。 其中,“权利”从单数形式(right)
转到复 数 形 式( rights)是 该 议 题具 体 内 涵 的古今 之 变(Strauss, 1965)。
该议题也可以更为宽泛地表述为法律与权力的关系, 法律或者法律所
表达的国家主权与个人权利是权力实践的合法性来源, 也是其目标和
边界。 权力必须依靠法律获得合法性( legitimacy)和实践轨道的观念已
为现代“法治”( rule of law)社会所普遍接受,并成为社会科学不言而喻
的普遍预设。
但是,福柯( Foucault,2008b:77-78; 福柯,2018c:102-103)在 1979—
1980 年的法兰西学院课堂上表达了一个与上述“正统共识”(Giddens,
1996:112) 针锋相对的观点:“权力没有固有的合法性……不是由权利
或必然性创立的,所有权力都建立在历史的偶然性和碎片性之上,社会
契约论只是虚张声势的把戏(bluff),公民社会只是欺骗小孩子的谎言
( story),不存在能随时随地支撑所有类型权力关系的普适的、直接的和
显而易见的权利。 ”福柯这一“异 端 思 想 ”(dissident thought)(Prozorov,
2007:16)从直观来看就是对上述“正统共识”的撼动。 从 1970 年到 1984
年,在法兰西学院的课堂上,福柯不间断地追溯西方观念史中权力与知
识的关系,在这个显性议题的背后,是他对权利与权力、法律与治理的
历史和现实关系的思考。
在福柯研究中, 自由、 权力、 治理术无疑是关注的重点 (参见:
Prozorov,2007)。 但是,在笔者接触的中英文文献中,很少直接将福柯对
权利(法律)与权力(治理)之关系的探索作为议题。 换言之,有关福柯
1.“right”可以翻译成法权、正当或权利,为表述方便,本文统一译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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