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社会》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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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3·3

           统一的机制,也缺乏主权权力的总体性效应,但它无处不在、无时不在。
               在古典权利理论中, 主权在法律范围内被滥用的结果是“压迫”
          (oppression), 故这种权力类型可被称为“契约—压迫”(contract鄄oppression)
           或司法( juridical)框架,其关键特质是法律和压迫。 政治的战争后果则
           是“镇压”(repression),故这一权力类型可以命名为“战争/冲突/支配—
           镇压”(war/struggle/domination鄄repression)。 前者最核心的对立是合法与
           非法,后者的核心对立是不同力量之间的冲突与服从(Foucault,2003b:
           16-17; 福柯,1999b:15-16)。 在古典权利理论中,法律的典型形态是契
           约,法律既是契约也是对契约的保护,对契约的滥用可能造成法律范围
           内 经济 、政 治 、文 化 等 方 面 的压 迫 ,就 如 资 本主义 制 度 中 ,在“自 然 权
           利”和“自愿”前提下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压迫。 这种压迫是合法的,
           故而是单向的。福柯意义上政治权力关系的关键词是“镇压”,包括对自
           然、本能、阶级、个人等的镇压,镇压是双向甚至多向的,是不均衡力量
           之间的较量, 形象的表达就是“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抵抗”( Foucault,
           1978:95; 福柯,2002:71)。 这从福柯 (Foucault,2019:102; 福 柯 ,2019:
           139 -140) 关于法国 17 世纪的新镇压机器是为了应对人民冲突(people
           struggle)的新形式而出现的之判断中得到了证实。 而且,这种权力关系
           不一定是轰轰烈烈的, 可能是静默的战争 (Foucault,2003b:16; 福柯,
           1999b:14)。
               直观地理解福柯的论述,会得出他在用“权力分析”否定“权力—法
           律 ”( power鄄law)或“司 法—话 语 的 ”(juridico鄄discursive)的“权 力 理 论 ”
          (Foucault,1978:82-83; 福柯,2002:61)之结论。 但是,正如福柯自己有
           时候会使用“作为法律的权力”(power鄄as鄄law)或者“权力—法律 ”等 概
           念所表明的, 这两种权力类型的分别显然不能用对与错或真与假等二
           元标准来判断,事实上,二者是相互依存的。譬如,为何权力关系会表现
           为“静默的战争”,而非霍布斯所想象的“自然状态”? 一是因为它们发
           生在“文明社会”内部,属于“内战”(civil war),二是因为它们有知识的
           加持,神不知鬼不觉地潜藏在各种制度、经济不平等、语言甚至个人的
           身体中,福柯对刑法史(history of penal law)、精神病学权力、婴儿性经
           验控制等的研究,都是从镇压角度出发的(Foucault, 2003b:18; 福柯,
           1999b:16)。 进一步追问,这两个原因又取决于另一个更为根本的原因,
           即法律和权利观念及其制度化存续。 也就是说,以霍布斯为代表的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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