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社会》2023年第3期
P. 16
权利与权力:福柯治理术论述中的法律问题
关系论述中。 司法—真理关系是西方哲学的基本主题之一(Foucault,
2003a:11; 福柯,2003:11),“权力” 就坐落在二者的背后:“权力为了发挥
作用而命令真理,也需要真理,故而逼迫我们生产真理:我们被迫说出
真理,我们被约束、被判定去承认或发现真理。 权力不断地提出问题并
质疑我们,不停地考察和记录,它将真理求索制度化、专业化并奖赏它。
确实,我们以与生产财富相同的方式生产真理,我们为了能生产财富而
被迫去生产真理。换言之,在真理制定法律这个意义上,我们服从真理:
真理话语至少是部分地决定、传播和推进真理效应( truth鄄effects)。 归根
到底,各种属真的话语(真理给这些话语带来了权力效应)以特定方式
裁决、判定并迫使我们去完成任务,预定我们的生死”( Foucault,2003b:
24-25; 福柯,1999b:23-24)。 真理话语之所以有生杀予夺大权,是因为
它们作为具有科学身份的话语在司法体系内部活动,形塑出“司法真理”
(judical truth)(Foucault,2003a:6; 福柯,2003:6)。 一言以蔽之,权力是
根本的,权力基于自己的要求提出真理,真理本身以话语形式引导法律
的制定、解释和运用,服从法律就是服从真理。 法律看起来非常强大,
其实只是更为强大的权力的媒介和工具。
最后,基于上述判断,可以得出初步结论:在文明社会中,与其说两
种类型的权力是异质的, 毋宁说更注重实践策略的权力类型是更注重
静态权力合法性的权力类型的实现手段,或者说,后者是前者实践的显
性凭依或隐性对手。
(二)“法律”“权利”“权力”的简单辨析
上 文 是 对 福 柯 文 本 中 法 律/权 利 与 治 理/权 力 之 关 系 的 一 般 性 阐
述。 在具体的权力实践中,它们的关系复杂得多。 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律
和治理各自的具体指涉有着复杂的历史变动,另一方面在于“治理”本
身无法完全脱离法律而成为绝对异质的力量。 如前所述,“法律”与“权
利”的等同只发生在 17 世纪之后,在此之前的古希腊、希腊化和罗马帝
国、基督教时期,法律的具体内涵更应在具体语境下寻求,譬如基督教
意义上的法律是上帝之法,跟上帝之真理并无二致。 在世俗场景中,法
律则更多地指涉由君主、议会、政府制定的明文法典。 二者在时空上的
交错可能引发深层次的矛盾。 譬如在德莱塞(2014)的小说《美国悲剧》
中,麦克米伦牧师在获悉克莱德的忏悔后做出的反应就是双重的:参照
尘世之法,他同情克莱德,认为他是无罪的,至少罪不至死;但从宗教角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