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社会》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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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福柯治理术论述中的法律问题
法律之定义权的争夺。 前述君主制与封建制的斗争主要是抢夺司法权,
争执的核心是司法权归地方议会和封建主还是归国王。 塞吉埃的功劳
就是通过仪式、 军队等手段剥夺了封建主传统的司法特权,“镇 压 国 家
( repressive state)颠覆了他们的各项特权,不理会他们的各项传统政治
或司法功能,撕裂了封建担保体系”(Foucault,2019:64; 福柯,2019:90-
91),将司法职能收归国王,在国家之内形成了唯一的主权者。
因此, 主权理论蜕变为国王捍卫自己作为国家唯一主权者的权利
的武器,作为建构和正当化宏大行政君主制(great monarchy administrations)
的工具( Foucault,2003b:34; 福柯,1999b:32)。尊重主权,就是遵守主权
者制定的法律,“当所有臣民都不折不扣地遵守法律、 很好地履行指定
给他们的职责、实践分派给他们的交易、尊重建立起来的秩序(只要这
个 秩 序 同 由 上 帝 、 自 然 和 人 所 施 加 的 诸 法 律 相 一 致) 时 , 共 同 善
( common good)才会存在。 换言之,共同善本质上就是对法律的服从,这
里的法律要么是地上主权者的法,要么是绝对主权者上帝的法。 无论如
何,标志着主权之目的的,即共同的或一般性的善,最终除了服从这个
法律之外别无他物。 这意味着主权者的目的是一个循环,它反过来指向
主权的实践。 好人( the good)服从法律,这样,主权者说的好人就是服从
它(法律———引者注)的好人”(Foucault,2007:98; 福柯,2010:83)。 在
从封建制到绝对主义君主制之转变中,法律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动:
封建制下对地方司法权的界定和争夺, 是基于大小封建主之间的契约
忠诚这一世俗的法律;但国王收拢地方司法权、建立统一的国家主权和
司法体系,将自己的权利彻底奠定在神法基础上,主权者是上帝在地上
的使者,代表上帝行使主权,其创建的法律就是上帝之法,拥有至高无
上的合法性,主权者说的“好人”,在根本上是遵守上帝之法的“好人”。
因此,在古典时期的法律中,犯罪虽然不是对整个社会利益的伤害,但
又不止于对他人的故意伤害,“犯罪之所以是犯罪, 是因为它攻击了主
权者。 它攻击了他呈现在法律中的权利和意志,并因此而攻击了他的力
量 和 身 体 …… 惩 罚 是 君 主 个 人 的 复 仇 ”(Foucault,2003a:82; 福 柯 ,
2003:89)。 福柯对著名的达米安行刑诸细节不厌其烦的描述,意在凸显
这类公开行刑的司法—政治功能,即修复和重建受伤的主权(Foucault,
1991:48; 福柯,1999a:53)。 君权神授在 17 世纪的重新出炉,一方面为
绝对主义君主制的建立和捍卫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也为 18 世纪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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