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社会》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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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3·3

           资)的方式来控制生产队的农业经营,这里有较多生产队可以腾挪调整
           的空间。 在河北省饶阳县五公村(弗里曼等,2002)和山西省长治市张庄
          (韩丁,2008)的案例中,作者呈现的干部具有极强的跟随国家计划的倾
           向,在种植选择上通常会选择牺牲村庄的利益来服从国家的安排,社员
           需完全遵从公社对种什么、什么时候种、种在哪儿以及如何种的一切安
           排。 而在张乐天( 2005)研究的浙江省北部联民村中,生产队的干部会顾
           及国家计划,但也有一套自己的安排。 为了更好地满足村民的生存需要
           和增加农户的经济收入,生产队每年都要或多或少地调整种植结构,例
           如明里暗里地减少桑麻田而多种粮食、 灵活调整小宗经济作物的种植
           以最大增加收入等。
               生产队自主性和灵活性的差异受到生产队组织与地方性传统之关
           联程度的影响,尤其深受地方家族制度和伦理存续形态的影响。 在五公
           村的三个生产队中,第二生产队主要是当地李氏宗族势力的旧堡垒,因
           此在生产队的划分与合并中,一些在生产队改革前最富、势力最大的李
           姓家族被从中分割出来,并入其他生产队。另外,在生产安排上,为了公
           平起见,生产队放弃在邻居、亲戚等关系内合作的原则,转而采用非人
           格化的安排,每个生产小组均由“老少强弱”劳动力组成。而在浙北联民
           村,虽然这一地区的宗族势力在 20 世纪 40 年代已式微,但公社并没有
           打破族居的形态。 即便是在革命变动最剧烈的时期,政治向农民社会生
           活的渗透也只停留在较宽泛的公共生活领域内, 而在私人生活领域与
           部分公共领域,传统的家族伦理仍是农民行动的依据。
               在本文案例所在的闽南地区, 家族毫无疑问更是理解地方特殊性
           的关键。 中国东南地区向来被视为一个典型的宗族社会 (弗里德曼,
           2000;葛学溥,2011;郑振满,2009),宗族作为由共同祖先界定的父系群
           体,其成员通常只包括同姓成员,并且具有相当明确的地理边界。 但在
           真实的实践中,宗族制度极具弹性和伸缩性,可以随时根据实用功利的
           需求,扩展家族和乡族范围的外延(陈支平,2010)。 从家庭出发,到房
           支、宗族,乃至超越家族组织形式的会馆、行会等社会组织,都与家族关
           系共享着一种逻辑(傅衣凌,1989:45)。 因此,只有在泛家族主义认同而
           不是狭义亲属制度的意义上, 宗族或家族社会的提法才能成立 (郑振
           满,2009:245)。 在这个理解的基础上,我们有必要继续追问,在集体化
           时期的村队制度下,家族观念的认同与实践以何种形式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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