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社会》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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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3·2
举证程序中, 法律程序的理性判断反过来也成为市民所认可的规范来
源。 市民自身参与法律的过程不同于家产制臣民的恭顺关系和封臣的
个 人 效 忠 关 系———这 两 种 是 依 托 于 传 统 和 个 人 忠 诚 的 支 配 服 从 关
系——而建立了以理性法律程序为基础的规范。 这一“法律规范”意味
—
着一种针对具体事务的、就事论事的讲求程序的规范性要素,为“正当
性信仰”的整合提供了新的可能。 当然,这一“就事论事”的特征促成法
律规范进一步接近韦伯(2010c:1032)所谓的“法律理性化”目标:“法律
是一套理性的技术装置,可以不断根据权宜考虑进行改造,而且没有任
何神性内容”;然而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特征所支撑的规范性要素展现
出了对任何尊重这一规范的秩序(即使是权威主义的)的开放性,如韦
伯提到的英国城市与国王之间的状态就能证明这一点。 44 因此,本文通
过韦伯的《城市》所厘定的“ 非正当性支配”可表述为一种有着面向自身
的“规范性要素”的“ 去支配化”秩序,这种秩序选择性地不关注“权威
主义命令权”,同时也背离了与之相关的既有“正当性信仰”。 那么,它
自身所带的具有中世纪西方特质的规范性要素———“就事论事”的法律
实践规范,能否更好地解决“正当性危机”呢?
前文提到,韦伯自己所提的解决“正当性危机”的路径是以超凡魅
力支配为基础的,超凡魅力支配的两种演变形式———“程式化”和“沿着
反权威(民主)方向的变革”(下文简称“民主化”)———在某种程度上也
呈现出了整合上述三者的可能性,然而下文将提到,这两种演变的整合
路径仍具有局限性,而“非正当性支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超凡
魅力支配”的“程式化”意味着,把只在初生状态下或者非常情势中活跃
的“超凡魅力支配”转化为拥有恒定关系的日常程式结构的过程(韦伯,
2009a,2010c)。 这个过程直接展现的是短暂的、不稳定的、激进的支配
结构试图通过转型而获得稳定性的需求, 这一需求更突出地表现在当
超凡魅力的个人消失和继承问题出现之时。 从这一点看,韦伯的三种支
配类型中,只有“超凡魅力支配”可能发生“程式化”,且程式化的结果
是向其他两种支配类型转化:“它不可能保持一成不变, 而是要么形成
44. 英国城市是一种寡头政治的模式,城市显贵的特权(经济和法律)来源于国王或领主
的授权。 王室行政权并没有中断,但国王缺乏自己的官僚机器。 英国绝大多数的城市军
事力量弱,财政力量强。 王室行政必须依赖与显贵阶层的合作,国王通过中央议会进行
统治,城市显贵通过中央议会保障自己的权力(韦伯,2010c:1441-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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