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社会》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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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臣民到市民:韦伯著作中的城市类型学、城市的动态演变与非正当性支配研究

                的理 解 和 运 用 方 式 上 的 突 破 , 其 中 较 为 关 键 的 概 念 就 是 “公 权 力 ”
                (imperium)。“公权力”的出现意味着“命令权”和支撑命令权的“规范”
                二者的分离(韦伯,2010c:901)。         42  在司法过程中,这一分离意味着某个
                人的命令是否正当需要借助“命令”之外的规范来进行判断,也就是法
                律执行和司法的分离。 由于巫术因素的存在,在原始的争端解决和法律
                规范的创设过程中,给法律执行赋予“正当性”的司法程序具有严格的
                形式主义特征(韦伯,2010c:898)。 在原始的举证过程中,偏离具有巫术
                效力的程序会导致法律判决的无效, 提供证据不是为了申辩一个特定
                事实的真假,而是用这个证据来向巫术力量询问怎样做才是正当的。 因
                此,法律的判决会通过具有超凡魅力的贤哲或神谕来进行,以此赋予法
                律命令以正当性, 而法官的职务并未被赋予具有超凡魅力的法律智慧
                的品质,所以法官并不能给法律本身的判决带来正当性,这种程序严格
                的形式化审判并没有带来理性的审判结果(韦伯,2010c:899)。 而到了
                理性地制定和适用法律的时代,法律执行和司法的分离仍然得以保留,
                与之不同的是,陪审员(Sch觟ffen)替代了巫术超凡魅力者,只有通过他
                们在法庭上的司法和最终同意,法律才能具有正当效力。 这一法律过程
                在技术上起作用的是日耳曼法律体系中的平民大会(Umstand)。 大会成
                员被视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他们对整个日耳曼法律的判决过程有
                充分的参与, 任何一个成员都能用裁判权的方式反对裁决过程或结果
                (韦伯,2010c:908)。 而中世纪的城市法在司法过程中沿袭了“日耳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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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共同体”的形式, 具有以经济为取向的、精于算计的理性气质的市
                民参与到司法过程中, 促使司法过程十分讲求理性的举证程序而排除
                了无理性的巫术举证手段和决斗考验(韦伯,2010c:1419)。 这极大地改
                变了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实践。
                    尽管市民参与创制的“法律规范”显得较为粗糙,但正是在这个过
                程中,市民用理性的法律规范巩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同时将自己在职
                业生活中所得来的自我反思和理性的、 算计的精神气质拓展到了司法


                42. 近似于正当性支配中“权威主义命令权”与“正当性信仰”的分离,但此处“命令权”
                和“规范”又与正当性支配的两个要素略有差异。
                43. 除了对这种法律审判形式的沿用外,韦伯(2010c:1414)提到,促使市民参与司法过
                程的另一因素是“法律人格主义”的态度,这一态度意味着一个群体的所有成员被承认
                共同享有“客观法律”所赋予的“主观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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