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7 - 《社会》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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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少数法则”的, 即使城市一开始并没有显贵存在,也会逐渐发展
           为由显贵和少数人来管理公共事务, 因为能够有时间参与和商议公共
           事务的人一般都是在经济上负担得起的人, 而这些有时间和经济上的
           优势的人只是少数。 城市显贵的地位依赖于土地财产,因而他们是食利
           者而非职业性的经营者。 显贵的这种食利性是其核心特征。                          38  意大利的
           城市显贵为了维系权力的内部平衡,采取一种“波德斯塔”制度(韦伯,
           2010c:1438)。 波德斯塔是由市议会或“显贵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从另一
           个城市公社来的官员,由此常出现的情况是两个城市互换波德斯塔。 波
           德斯塔带有自己的骑士扈从和“助手”——包括部下、法官、司法助理和
                                             —
           代理人。 他们往往是受过大学法律专业教育的贵族,不仅担任城市的军
           事统帅, 也会控制法院, 以有效地对城市内部显贵之间的利益进行调
           和,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 为了避免波德斯塔个人的专权,每个城市的
           波德斯塔也会经常更换(韦伯,2010c:1440)。 然而波德斯塔并不参与到
           法律的制定或司法过程中,他更合理的身份类似于“调停者”而非政治
           参与者。 因此,波德斯塔制度尽管可以阻止城市内部出现一个形式上的
           统一领导权,但并不能阻止权力实际上的相对集中。 权力集中的结果就
           是对维系平等权利的法律公正的损害。 城市兴起后,拥有市民身份的人
           所进行的主要政治活动就是参与“城市法”的编撰。“城市法”破除了旧
           时法律的“属人法”性质,开始赋予城市内部成员一种法律身份。 这种
          “法律身份”或能作为城市内部“平等化”的标志,因为城市内部尤其是
           中下层工商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身份特征决定了他们以经济活动为主
           要工作和生活, 而经济活动需要借助稳定平等的交易环境和交易准则
           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其正常运转。“城市法”的功能之一就是为城市内
           部的这种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护, 由此也保护这些市民工作和生活的
           法定权利以及身份上的被承认。 显贵政治秩序的兴起可能会包庇大贵
           族的犯罪行为,这将侵害除“食利者”显贵之外的“职业人”或“经济人”
           的权益,从而冲击“平等化”的法律创制的努力。中世纪城市对此的反应
           就是城市内部的“人民革命”———用更为成熟的、更有体系的制度维持
           城市内部的“平等化”秩序,其典型类型是意大利的“人民(popolo)联合
           37. 韦伯(2010c:1088、1090)在其《经济与社会》的“支配社会学”部分的“支配与正当性”
           一节就提到了这个规律。
           38. 甚至这种“食利性”还会蔑视和反对理性的、持续组织起来的资产阶级获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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