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社会》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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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臣民到市民:韦伯著作中的城市类型学、城市的动态演变与非正当性支配研究

                韦伯也并未清晰地给出“非正当性支配”的定义。 这些原因导致读者对
               “非正当性支配”的认识较其他概念(如“正当性支配”)而言更为模糊,
                其定义也存在一些分歧。 既有研究对“非正当性支配”的定义主要分为
                三种:第一种认为,“非正当性支配”就是没有“正当性”的支配,因此将
                会 迅 速 消 亡 且 在 “支 配 社 会 学 ” 框 架 下 没 有 进 一 步 讨 论 的 必 要
                ( Mommsen,1974:82)。 这种理解过于强调“正当性支配”的纯粹性,而忽
                略了它的动态变化以及过渡阶段,是一种对“正当性支配”“非正当性支
                配 ” 较 为 机 械 的 区 分 。 第 二 种 认 为 ,“非 正 当 性 支 配 ”(德 文 为
                nichtlegitime Herrschaft,英文为 non鄄legitimacy domination)并不是完全“反
                正当的”(illegitimate),“非正当性支配”是一个过渡阶段,其中孕育着新
                的正当支配类型(转引自 Gianola,2020)。 这一论点的问题在于,这样一
                来“正当性支配”与“非正当性支配”概念之间的区分意义就不大了,因
                为即使是“非正当性支配”,也是“正当性支配”的过渡,没必要单独分出
                一个“非正当性支配”来进行讨论(Gianola,2020)。 第三种认为,“非正当
                                            —“民主支配”(转引自 Gianola,2020),
                性支配” 就是指第四种支配类型——
                它就是为了阐述一种“民主力量”的理想类型。 然而由于缺乏直接的文
                献证明,这一观点也只能作为参考。 此外,韦伯对所谓“民主型支配”概念
                的理解与其《城市》一文中对市民的政治表达之间存在不容忽视的偏差,
                因此这两个概念是否可以相提并论仍然存疑。 但以上三种定义的共性
                是:它们或多或少都与“正当性支配”有关。 因此,在缺乏“非正当性支
                配”定义的情况下,为了获得尽可能全面完整的概念定义,本文尝试将
               “正当性支配”设为概念标准,将这个标准与被冠以“非正当性支配”的
                研究内容(中世纪西方城市)进行比较,从而分析出偏离“正当性支配”的
                具体方面,将这些方面进行整合,在此基础上再来理解“非正当性支配”。
                    综上,本文将从“正当性支配”的两个方面,即以“权威主义命令权”
                和“正当性信仰”这两个要素作为标准来梳理中世纪城市的偏离状况。                               19
                本文对城市的梳理将大体上遵从韦伯类型学的方法, 从比较中整理中
                世纪西方城市的独特特质与市民的独特性。                     20


                19. 下文的处理中以韦伯《城市:非正当性支配》为主要内容,而以《经济通史》中韦伯对
                城市的论述做适当补充。
                20. 之所以采用类型学的方法,是因为这种方法最能够突出韦伯理想中的“城市类型”,
                是研究城市独特性较为理想的方法(Nippel,2002)。 尽管韦伯所列举的理想类              (转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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