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社会》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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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3·2

           政治体”之间的过渡阶段,或者城市阶段只是“统一政治体”缺位的结
           果, 因此过于否定了城市的启发性意义和政治意义; 与之相反,“肯定
           论”则过于重视城市整体上的反权威和民主斗争形式,与此同时对城市
           市民采取反权威的行动动机和文化观念关注不足, 因而虽在立场上肯
           定城市, 但对城市意义的呈现并不完整;“部分截断论” 从法律创制入
           手,但过于从法律“独立性”的角度看待市民的“独立性”,没有关注市
           民的“法律创制”在韦伯“支配”语境中的独特意义。 综合来看,既有文
           献并未足够重视韦伯城市研究的全貌,也并未把“城市”研究明确地放
           到韦伯“非正当性支配”框架下进行讨论,进一步,即使涉及“非正当性
           支配”,对它的定义也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从韦伯“正当性”的理论框
           架来看,“截断论”和“部分截断论”的立场偏向于将作为“非正当性支
           配”的城市视为处于具有“正当性”的两个历史时期之间的过渡阶段,城
           市只是正当性暂缺状况的表达;而“肯定论”的立场则更倾向于将“非正
           当性支配”视为第四种“正当支配类型”——
                                              —“民主型支配”。对城市的不
           同态度反映出对待“非正当性支配”的不同理论立场,这些立场的差异
           导致我们难以真正把握韦伯通过城市研究所建构的“非正当性支配”概
           念。 本文并不试图进一步支持或否定上述对待中世纪城市的观点,而仅
           仅是发现了上述观点在中世纪城市的“取舍”背后对韦伯“非正当性支
           配”理解的不足。本文意在将中世纪城市与“非正当性支配”二者关联起
           来。 这意味着我们仍需要重新厘清“非正当性支配”概念可能的理论框
           架,以此来重新梳理和把握韦伯的“城市”研究,在提供新的理解韦伯城
           市研究脉络的同时,尽可能丰富和清晰化“非正当性支配”的理论意涵,
           从而发掘韦伯城市研究的现代理论贡献。
                三、 城市的类型学特征:西方城市与市民的独特性


               (一)“非正当性支配”的概念厘定与模糊性
               虽然在韦伯 1914 年给出的《经济、诸社会秩序及权力》的写作大纲
           中,第八章“支配”包含了“非正当性支配:城市类型”(Die nichtlegitime
           Herrschaft:Typologie der St覿dte)一节(韦伯,2018:17),但是韦伯 1913 年
           完成的《城市》(Die Stadt)却并没有被放入其中。 这一工作由韦伯夫人
           玛丽安妮·韦伯(Marianne Weber)在 1921 年完成,但其实韦伯夫人也并
           不知道韦伯所谓的“非正当性支配”是否就是指《城市》(Nippel,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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