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社会》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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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臣民到市民:韦伯著作中的城市类型学、城市的动态演变与非正当性支配研究
方面,尽管中世纪市民是现代市民阶层的前身,但前者的各种特殊地
位并没有被后者继承,后者只能被强有力的国家整合,而失去 了 前者
具有的自主性和政治积极性。 此外,昂格尔(2001)从法律秩序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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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了中世纪“城市法”与“自主性”政治理想之间的距离。 “法律秩
序”意味着行政与司法的分离,是法治思想的核心,也是在现代政治中
体现政治“独立性”的主要法律类型。 中世纪市民的“城市法”较为接近
“法律秩序”,但并不足以单独成为“后者”的源头或者“理想类型”。 原
因在于,法律秩序的建立需要满足“多元利益集团的政治格局”和“普
遍、神圣的法则”两个条件(昂格尔,2001:63)。 尽管中世纪的政治环境
符合“多元利益集团”,然而这些由商人和职业集团组成的力量并没有
完全的理由来创制或支持法律,他们更为依赖的是能够灵活协调其利
益的商业规则(昂格尔,2001:70)。 如果缺乏普遍性的或神圣的法则进
行整合, 单靠多元利益集团的力 量 只 会形 成 利 己 主 义 式 的粗 糙 的共
识, 而无法上升为具有普遍性的系统的法律秩序(昂格尔,2001:81)。
因此,中世纪“城市法”并不具备足够的现代意义,进而,中世纪市民并
未给现代创造出具有借鉴意义的制度或政治理念。
从上述回顾中我们发现,“截断论” 从现代国家的起源来反对中世纪
城市的历史意义, 实际上是以权力和资源的集中以及统一的政治观念
否定了分散多元的权力和观念模式的历史意义;而“肯定论”则契合“共
和主义”思潮,将中世纪城市作为理想类型,从政治结构上的反权威性
和民主性、 发生学意义上的集体创造能力来构建其对于现代政治的意
义。“部分截断论”认为,中世纪城市市民在主要的政治行动———“法律
创制”———中并未成功地建立独立的法律力量,从而未能摆脱现代国家
权威主义命令权的强制整合。 尽管中世纪城市在法律创制层面相较于
之前的时代可能有推进, 但由于这一推进需要与更统一的国家层面的
政治理念相配合才有更大意义, 因而在根本上仍未跳脱出国家统一的
历史逻辑,中世纪城市的历史独特性也因此大打折扣。本文认为,“截断
论”的思路过于强调历史制度层面的顺承关系,因而在全面客观评判中
世纪城市前有了这样的预设:中世纪城市只是处于有历史意义的“统一
18. 昂格尔(2001:47-50)区分了三种不同的法律:符合宇宙秩序和道德观念需要的“习惯
法”、由政府确立且具有强制的公开规则的“官僚法”以及独立于官僚法且具有自主性的
“法律秩序”。 本文的“法律秩序”即是此处的第三种法律,意在突出法律本身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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