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社会》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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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力支配” 的基础上又提及了这一支配的两种演变方式:“超凡魅力支
配的程式化(routinization)”以及“超凡魅力支配沿着‘反权威’(民主)方
向的变革”。“程式化”似乎着重关注了“日常需求”,而“民主化”或提供
了一种更为理想的自下而上的、反权威的结构,这两种变化似缓和了超
凡魅力支配所带来的激进性。 11 然而本文认为,无论是纯粹的“超凡魅
力支配”还是它的两种演变方式,都未能在真实的政治实践中较好地调
和或兼顾上述三个概念(这一论述将在后文的比较中详细展开)。 实现
三者关系的调和可能需要我们寻找某种新的思路。 韦伯以中世纪西方
城市为典型的“非正当性支配”的研究满足了权力结构视角的“下移”
(城市秩序建立与维系的主要行动者是被支配着的中世纪城市市民)和
—
“日常需求”要素——对经济权益及秩序稳定性的需要。 因此,本文将从
韦伯的城市研究入手,尝试回答:以中世纪西方城市为主要对象的“非
正当性支配”能够提供怎样的应对“正当性危机”的思路? 同时,本文将
“非正当性支配”中所包含的“自下而上”的视角和对“日常需求”的关注
等要素与前文所提超凡魅力的“程式化”演变、“超凡魅力沿着民主方向
的变革”二者进行比较,以更清晰地凸显本文尝试探索的“非正当性支
配”的理论意义。
二、 作为“问题”的城市:既有文献对韦伯中世纪城市研究
的取舍
在展开论述城市和“非正当性支配”前,我们需要先对韦伯“城市”
(接上页)与禁欲者的守护神: 韦伯社会理论中的“英国法” 问题》 一文的启发。 李猛
(2001)在文中将韦伯的问题域设置为“理性化与自由”,他认为,韦伯在支配社会学中所
带出的问题是社会秩序的理性化与代表个人自由的伦理理性化之间的张力, 而这一张
力的解决同样无法通过超凡魅力来实现。 文章主要的核心关注是,“英国法”如何在形式
理性化的外表下包纳实质理性化以成为实现伦理理性化的手段。 本文的不同之处在于:
首先,本文并不将“个人自由”维度引入讨论,而是更聚焦于“支配”问题内部;其次,本文
主要的文献材料是韦伯的城市研究, 尽管其中有部分城市法的讨论可能涉及法律的理
性化问题,但本文并不以法律手段作为解决支配张力的核心,法律只是作为“非正当性”
支配的一个表现而被本文使用,核心的理论处理对象是“非正当性支配”。
11. 这两种演变也体现在韦伯政论文中对领袖个人“超凡魅力”的调整。韦伯曾提到建立
“ 强议会”作为领袖诞生的摇篮,对领袖的激进行动进行限制和监督;后期韦伯对议会失
去信心,转而设想通过“人民大众”的选举产生领袖时,也强调了给予领袖法律的限制以
防止其独裁。 这些调整一定程度上是考虑到现实政治的“日常需求”和“自下而上”的反
权威认同结构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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