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社会》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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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为“公”:民国时期县级公产管理制度与产权变迁

                                表 6:1929 年 浙 江 各 县 公 款 公 产 委 员 会 支 出  (单 位 :元 )

                                      各机关行政开
                    县名       公共事业                县党部经费        其他        总计
                                      支与警察经费
                    富阳       1 115.00   652.00    2 400.00     15.00    4 182.00
                             (26.66%)  (15.59%)   (57.39%)
                    云和        350.00    3 446.40  1 200.00              4 996.40
                             (7.01%)   (68.69%)   (24.02%)
                    临海       8 480.00   1 348.00  5 460.00    102.00   15 390.00
                             (55.10%)   (8.76%)   (35.48%)
                    松阳       1 383.90  10 468.56  3 388.00     27.84   15 268.30
                             (9.06%)   (68.56%)   (22.19%)
                    嘉兴       34 926.00  90 346.00  10 270.00  2 740.00  138 282.00
                             (25.26%)  (65.33%)   (7.43%)
                    平湖       37 203.00  48 516.00  6 108.00  3 584.00  95 411.00
                             (38.99%)  (50.85%)   (6.40%)
                  数 据 来 源 :富 阳 、云 和 、 临 海 、 松 阳 等 县 “ 公 款 公 产 收 付 表 ”, 载 《 浙 江 经 济 调 查 》,
                  1931 年 第 2、3、4、6 期 ,其 中 云 和 、 临 海 数 据 原 文 加 总 错 误 , 本 表 重 新 进 行 计 算 ;
                  嘉 兴 、平 湖 数 据 参 见 岳 钦 韬 (2020a:320-323、398-402)。

                个机构征收杂税的现象。            38
                    对于中央政府而言, 游离于国家行政体系之外且有权征收捐税的
                机构大量存在,这使得捐税的种类与额度不易统筹,在给百姓带来较大
                负担的同时,也不利于上级政府汲取资源,捐税过重引发的治理风险更
                需要上级政府承担,因此,中央政府与知识界都试图整理财政,统一收
                支。 1930 年, 江苏的一篇社论便倡议将各县公款公产管理处与财政局
                归并,以强化县级财政的统筹(孔充,1930)。 在外部军事竞争压力骤增
                的背景下,政府整合财政和强化资源汲取的动力显著提升。 1932 年 12
                月,南昌行营颁布《剿匪区内整理县地方财政章程》,规定鄂豫皖赣“剿
                匪区”各县由县政府设立财务委员会,统一管理“县有之教育、团防、自
                治、 慈善各款以及其他一切县有之公款公产……原设之公款收支及公
                产管理之机关,概由财务委员会接管”,财务委员会的委员除财政科长
                或财政局长外,还包括由县长选任的法人团体代表或公正士绅。                             39  这一

                38. 征收杂税的机构包括县政府杂税征收处(或财政局杂税征收处)、县管理公款公产委
                员会、教育款产委员会及公安局。
                39. 参见:“剿匪区内整理县地方财政章程”,载《行政汇刊》,1933 年第 1 期《财政》第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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