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社会》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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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为“公”:民国时期县级公产管理制度与产权变迁

                被整合进行政体系,“公产”的概念也随之拓展。
                    (一)“训政”之下的公产管理
                    近代中国的地方自 治 思 想 融 合了 西 方学 说 、 历 史 传 统 等 多 种 因
                素,在不同群体、不同时期呈现为不同面貌。 早在 1906 年,孙中山等革
                命党人便将地方自治作为建设国家 的政治 目 标 , 并 在 此 后 不 断 完 善
                (马小泉,2005)。 孙中山将地方自治视为立国基础,主张以县为单位推
                行自治。 但考虑到国民并不具备选举、自治等经验,他主张在革 命 完
                成,权力收归军政府后,再由政府派员到各县协助人民完成人口、土地
                调查筹备工作,然后再推行自治,即所谓的“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
                上述构想深刻影响了国民党的基层治理体系。 1928 年南京国民政府颁
                布《县组织法》规定县政府在省政府指挥、监督下处理全县行政事务并
                监督地方自治事务;县政府在下设各科的同时也下设承担自治事务并
                相对独立于县政府的财政、教育、建设、公安等局(魏光奇,2005),县预
                算决算与公产处分等事务则由县长、各科科长、各局局长等人士组 成
                的县政会议审议。
                    在这一背景下, 南京国民政府前期浙江各县的公产管理机构同样
                兼有“自治”与财政双重要素。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时人认为原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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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产多为土豪劣绅把持,难以有效推行自治, 浙江省政府为此于1927
                年在各县设立管理县公款公产的委员会,接收、清查、管理“县有之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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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产”, 并于 1929 年划归各县财务局(后改称“财政局”),改称为“县
                公款公产保管委员会”,组织结构与此前大致相同(本文均简称为“款产
                会”)。 相似的是,各县同时设有“管理教育款产委员会”,管理学田等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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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公产, 育婴堂、清节堂等“各地方原有之官立、公立慈善机构”也被
                统一纳入救济院。         28
                    款产会并不等同于政府机关, 其性质与组织延续了自治机构的特

                25. 参见:“县有区有公款公产之设施”,载《浙江民政年刊》,1929 年下册第 66 页的“本
                厅及所属机构职员一览表”。
                26. 参见:“管理县公款公产委员会章程”,载《浙江民政月刊》,1927 年第 1 期《法规》第
                38-41 页。
                27. 参见:“管理市县教育款产委员会简章”,载《浙江民政月刊》,1928 年第 4 期《法规》
                第 46-51 页。
                28. 救济院由政府推广,士绅管理,院长由“县市政府就当地公正人士中选 任”,详见南
                京国民政府内政部 1928 年颁布的《各地方救济院规则》(彭秀良、郝文忠,2014: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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