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社会》2023年第2期
P. 121

社会·2023·2

           措施很快在各地推广,浙江于 1934 年 6 月 28 日至 7 月 17 日召开由全
           省县长参加的财政小组会议,会议决定参照“剿匪区”整理县地方财政
           章程,改设财务委员会(张淼,1934),并于 1935 年 6 月正式颁布章程。                      40
           财务委员会成立后,各县款产会管理的公产与地方捐税全部移交,款产
           会作为自治财政机构的使命宣告结束。
               县政府对自治财政的整合固然有助于提升行政效率, 但也在某种
           程度上背离了地方自治的政治理想。 对于南京国民政府而言,无论是出
           于真诚的目的还是合法性的考量,都无法放弃地方自治的国策。 为此,
           1932 年的全国内政会议将县确定为“省以下之行政区域, 同时兼为自
                    41
           治团体”, 规定训政时期的县政府具有“扶植自治”职责,直至实现自
           治(程方,1939:55)。 在这一解释下,统一财政等“充实县级行政”的工
           作与推行地方自治不再矛盾。 实际上,划定自治区域、组织乡镇选民大
           会等自治筹备工作进展缓慢(魏光奇,2004:188-195),南京国民政府为
           此于 1934 年 4 月颁布 《改进地方自治纲要》, 强化政府对自治工作的指
           导。 纲要强调,训政时期的县市行政经费不能与自治经费强行分离。                               42
           对此,孔飞力(1998:392)评价说,孙中山“真诚希望有一个民主的中国
           出现,同时深信为达到这个目的需要坚定的引导,这样的混合体从一开
           始就浸染着孙逸仙的政治思想。 国民党执政者在 1928 年以后巩固他们
           权力的过程中,发现这两种因素难以相容”。
               抗日战争爆发后,政府整合、汲取资源的需求进一步强化,“训政”
           被无限期延长。 1939 年国民政府颁布《县各级组织纲要》规定县为地方
           自治单位,并于 1941 年 11 月颁布《改定财政收支系统实施纲要》,将全
           国财政收支划分为国家财政和自治财政,延续了“以‘自治’名义强化政
           府统筹”的一贯思路。 此时的县虽然在名义上成为自治单位与独立的财
           政单位,但县长仍由政府任命,并承担中央政府、省政府委办事务,仍处
           于国家行政体系的末梢(魏光奇,2004:220-221)。 国家财产与自治财政
           两级体制的确立进一步强化了中央对资源的汲取, 通过不同税收的分


           40. 参见:“浙江省各县县政府财务委员会章程”,载《浙江省政府公报》,1935 年第 2359
           期第 8-9 页。
           41. 参见:1932 年内政部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秘书处的 《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报告书》
           第 219 页。
           42. 参见:“各省县市地方自治改进办法大纲”,载《中央周报》,1934 年第 312 期第 449-450 页。

           · 114·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