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社会》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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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3·2

           有”的政治理想逐渐落地,1930 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土地法》规定,“中
           华民国领域内之土地,属于中华民国人民全体所有。 其经人民依法取得
           所有权者,为私有土地”,“凡未经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权之土地,为公有
           土地”。   54  国民政府掌控资源和应对军事压力的现实需求使得国家的影
           响力不断增强,1938 年 9 月司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强调, 无论是政府
           还是地方自治团体的“公有”土地,其所有权均属于国家。                         55  结合“公”观
           念转型的不同线索,可见“公”代指朝廷和国家的初始含义在近代与民
           众普遍的政治经济权利结合,以特定血缘、地缘群体为核心,具有特定
           边界的“公”也在国家整合财政、强化控制的压力下融入其中。                           56  伴随着
          “公”的演化与扩展,由民间自发创办并服务于特定群体的基层公共事
           业逐渐被纳入国家行政体系, 成为现代国家的职责, 并服务于国家目
           标。 上述结构性转型的趋势延伸到了当代:就土地制度而言,当代的公
           有制包含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大类, 全民所有即国家
           所有,集体所有中的“集体”则有别于国家,代表特定群体的公共利益并
           承担相应公共事务。          57  与分散、 自发经营公共事业的传统公产有所区
           别,20 世纪 50 年代以来,生产队、合作社对农田水利、基础教育等公共
           事务的参与受到国家的统一规划、监督与动员(李文、柯阳鹏,2008;张
           佩国,2015)。
               本文基于产权理论的视角,从民国时期县级公产管理制度出发,探
           讨公产制度演变的历史进程,在有效深化关于公产认知的基础上,为理
           解近代“公”观念的变迁及基层治理机制演变提供了独到的线索。 传统
           民间公产的产权逻辑与经营方式在民国时期以地方自治的形态延续。
           地方自治在推行中所面临的问题及外部环境的变化进一步推动了“公
           产” 的转型。 20 世纪 30 年代以来, 公产与自治逐渐被纳入行政体系,
          “公产”的概念也逐渐扩展,上述变迁所带来的影响长期持续。尽管传统

           54. 参见:“土地法”,《行政院公报》,1930 年第 167 期第 6-17 页。
           55. 参见:“司法院咨: 解释公有土地所有权谁属疑义咨”,《司法公报》,1938 年第 270-
           271 期第 20-22 页。 俞江(2011)认为,1930 年《土地法》规定中的“公有”土地已被“实体
           化”为国家所有。
           56. 值得一提的是,传统的地缘因素在中国共产党的早期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而随着
           共产党的不断成熟,血缘、地缘等因素逐渐被“五湖四海”的观念取代(应星,2016)。
           57.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九条,2019 年 8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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