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社会》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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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3·2

           西方社会科学概念时,也不自觉地将政府财产译为“公产”。                          49  对于普通
           百姓与地方士绅来说,公产与国家/政府财产的区别以及“谁出资、谁受
           益”的传统产权逻辑仍长期被广泛认可,直至 40 年代末,基层社会仍存
           有大量宗族、会社的公产。 国民政府历次对公产的整合与改造不可避免
           地引发大量冲突(龚汝富,2009;李先明,2019;陈明华,2020)。 尽管如
           此,就产权制度演化的整体进程而言,政府的控制与影响不断增强,民
           间公产的衰落与“公产”概念扩展的趋势已难以逆转。

               四、 结语:公产转型与观念变迁

               实质论的产权观将产权视为系统性的制度安排,具有经济、社会、
           政治、文化等多重权属,产权制度的转型也不能与政治、经济、社会等整
           体制度背景相割裂(张小军,2007)。 明清时期公产的发展与人口增长、
           商业繁荣引致的公共需求增加紧密关联,经历了长期演化,形成整体性
           的制度安排,公产与国家的互动围绕基层公共事业展开。 近代公产转型
           的意涵也不局限于物质财富的层面, 本文的考察清晰展示了民国时期
           县级公产管理制度与产权变迁的历程, 为理解近代公观念转型与基层
           治理机制变迁提供了源于民间经济实践的制度线索。
               与明 清 士 大 夫 思 想 中 代 表 抽 象 、一 般 性经 济 权 利 的“公 ” 有 所 区
           别, 50  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公”更多体 现为特定群体 的共同利益 ,沟口
           雄三(2011:75)称之为“各小家庭之间共有权利和 利害 的互 联 关 系 ”。
           善堂、水利、义学、社仓等事务被时人视作“公益”(武洹宇,2018),本文
           讨论的公产之“公”也具有上述代表群体共同利益与共同财产的含义。
           自晚清以来,在外部竞争加剧与西学传入的背景下,公产之“公”与欧
           美地方自治理念融合。 以传统民间公产为基础推行自治,被知识界视
           为推行现代公共事业和培养公民意识的强国之路(攻法子,1960;康有
           为,1960)。 民国初年,法律一度将由地方团体掌控并用于地方公益事
           业 的公产界定为“公有财产”,并与政 府 掌 控 的“官 有 财 产 ”有 明 确 区
           49. 比如,何廉、李锐(2008:91)在 20 世纪 30 年代所著的《财政学》中,将欧洲中世纪领
           主所拥有的土地“ public domain”译为“公产”,并将“公产”界定为“国家直接管有之财产,
           以 其收入 供公共 支出之用 者”。 类似 观 点 在 20 世 纪 三 四 十 年 代 十 分 常 见 , 如 刘 善 述
           ( 1943)、李维城(1944)的研究。
           50. 例如,顾炎武(1990:120)所说的“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其中的“公”即代表对
           百姓普遍性生存权的肯定与追求,普遍性的生存权,即为抽象、一般的经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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