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社会》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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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为“公”:民国时期县级公产管理制度与产权变迁

                分。  51  由此,近代的地方自治实践既承继了民间之“公”的经济与产权意
                涵,也被赋予了自下而上建构国家的政治理想,与政府相对独立的传统
                民间公产相比,自治与国家的连接得以强化。
                    有别于将地方自治作为“民主路径”的理想,地方自治在现实面临
                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作为“治理工具”的角色(吴毅、李德瑞,2007),
                即整合传统公产和推行现代公共事业的使命。 无论是新式教育、警察等
                现代公共事业的推行,还是正规化、科层化的自治机构(张启耀、王先
                明,2012),与传统公共事业相比,所需开支均有大幅度增加。 以不动产
                租佃为核心的传统经营模式不再能满足相应需求, 在自治收入中的重
                要性逐渐让位于捐税增收。 上述经营模式的转换引发了官治与自治的
                结构性冲突:“半体制”的地方自治与政府在税收上的竞争大为强化。对
                政府而言, 推行自治的本意在于将政府无力承担又亟需推行的现代公
                共事务交由民间解决,以弥补正式行政体系的不足。                        52  而在自治与政府
                的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再加上军事竞争压力的催动,政府将自治纳入行
                政体系加以统合,因而成为情理之中的选择。 将二者的冲突视为传统官
                绅冲突的延续或“国家政权下沉”的结果性现象(张静,2001),事实上会
                忽视制度转型带来的新变化。
                    国家对县级公产与自治的整合推动“公产”概念扩展,反映了作为
                产权制度之“公”的演进。 就“公”观念本身而言,传统中国“公”的内涵
                丰富而驳杂,近代多样化的思潮与“公”的不同含义相互交错,落实于不
                同的政治经济制度。 晚清以来,“公”的普遍性、道义性内涵逐渐与社会
                主义思潮融合,形成了强调自由平等、限制私利、追求民众普遍性生存
                权利的理念(沟口雄三,2011:40),意在平均地权,实现“耕者有其田 ”
                的土地“公有”也成为革命者的政治理想。                   53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公
                51. 1914 年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的 《官产处分条例》(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1991:1613)
                规定,“凡非私有、公有财产,均属官有财产”。            1914 年国民政府农商部颁布的《森林法》
                将森林分为国有、公有、私有三类(陈嵘,1983:72),这里的“公有”与当代“公有”的含义
                有所区别。
                52. 清末宪政编查馆曾明确指出:“则自治者,所以助官治之不足也。 民生所需,经纬万
                端,国家设官董治,仅挈大纲,非独政体宜然,实亦势有不逮。”(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
                1979:725)
                53. 例如,“举天下之田地皆为公有,人无得私有而私买卖之”(康有为,2005:233)。 孙中
                山(1982)1912 年在评价乔治·亨利与马克思的观点时,认为二人“一则土地归为公有,一
                则资本归为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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