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社会》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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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3·2

           资、谁受益”。清末民初的地方自治认可并尊重公产原有的产权边界,根
           据《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自治机构吸收的公产“以向归本地方绅董管
           理者为限”,即在传统上被视为本县或本乡所有的公产,才能被统合至
           县自治或乡自治,县自治无权统合本县之内某一乡的公产(故宫博物院
           明清档案部,1979:738)。 江苏南通县的书院、积谷、保婴等公产在县议会
           成立后由议会统一管理,县下各市、乡的公款公产仍保持原有的产权归
           属。  22  由此来看,自治机构对公产的整合仍存在一定限度,比如,明清时
           期同样被广泛称为“公产”的族产就不在各级自治的提拨范围。                             23  未被
           纳入自治机构的公产仍维持原有的产权形式与经营方式。
               对公产而言,产权的界定主要源于民众的实践,并不单纯依赖政府
           与法律的规范,社会认可在产权的维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代以来,
           急速的社会变革与推行现代公共事业的需求使社会各界对公产的认可
           逐渐分化,比如,被百姓用于迎神赛会、满足文娱需求的祠庙公产,在政
           府官员与知识分子的眼中则为“无益”“迷信”,将此类公产用于新式教
           育事业实属应当。 政府与知识分子推行地方自治也是意图借此整合民
           间公共资源,推进教育、实业等现代公共事业,自治对公产的整合因此
           不时逾越产权边界,出现误提公产或选择性提拨的情况。 1912 年,浦江
           县议会 (2016) 将政府此前拨入私立白石高等小学校的公产收归县议
           会,却未将拨入湖山学校的公产收回,私立白石高等小学校校长张永哲
           因此要求将公产发还,但被县议会拒绝。                   24  在自治组织虚弱、监管无力
           的背景下,“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更可能被个别人利用,成为满足私
           欲的借口, 普明寺寺产纠纷正是其中的一个典型。 永康普明寺历史悠
           久,南宋时期的陈亮(1987:278)曾在此读书并置办田产。 1923 年,吕俊
           凯等人申请将该寺收归县参事会管理,并将寺产用于自治经费支出。 吕
           俊凯认为,普明寺产业来自陈、吕、黄、胡、朱五姓族人的捐助,他作为
           施主后人,自然拥有处置寺产的权利。 吕俊凯等人申请提拨寺产的做法
           引起桥下庄村民的强烈抗议。 村民们细数历代兴建、修缮的情况,指出


           22. 参见:“公款公产表”,民国《南通县图志》卷 11 第 1 页。
           23. 族产在民国法律中事实上被视为“私有财产”,笔者将另文做详细论述。
           24. 类似情况各地均有出现, 如湖南醴陵县自治曾将王氏家族祀产提拨至自治公所,引
           发族人上诉, 参见:“令湖南民政长将醴陵县民王兆槐等呈称祀田提归自治一节遵照查
           覆文”,载《内务公报》,1914 年第 7 期《命令》第 2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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