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社会》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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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为“公”:民国时期县级公产管理制度与产权变迁
为契机重新清查公产,并将其纳入县议会的管理。 由于缺乏外部监督,
自治停办时期的公产管理往往比较混乱,如金华县在自治停办后,公款
公产虽然被县知事专门任命的“自治委员”接管,但接管后的账目并未
正式公告(金华县议会,2017)。浦江县议会(2016)1922 年清查公产时发
现,月泉书院以极低的价格被自治办公处变卖。 该书院于清光绪年间由
士绅捐资修建,修建时各种建材花费白银 2 000 余两,自治办公处将书
院拆毁变卖时,仅将所有建材以 30 元的总价出售,并支付拆毁书院的
工钱 24 元。 新昌县议会(2017)也发现,在自治办公处移交的公产清册
中, 各块土地的面积、 位置均难以核实,“是欲以一时扩清数百年之积
弊,恐非经年累月不为功”。
各县议会重建后,通过清查和整理公产,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混乱
的局面,如建德县议会(2017a)面临育婴堂、清节堂田租不清的状况,开
始组织清查并制定了条例,规范田租征收。 义乌、嵊县等地的自治机构
由于公产原先的田租较轻,宣布加租三成。 17 不可忽视的是,各县议会
的职权与影响力有较大差异,萧邦齐( 2021:170-172)认为,在经济不很
发达的区域,自治机构仅具有名义上的重要性,基层公共事业实质上的
主导者仍为当地的官员与少数社会精英。
在浙江之外的其他省份,公产管理也普遍由自治机构负责。 北京政
府时期,中央政府虚弱,对各省的实际约束力相当有限,各省地方自治
的推行状况不尽相同,相关机构的沿革也较为复杂。 比如,江苏在自治
停办后先委任士绅管理公产,后又成立地方款产经理处,而在 1923 年
地方自治恢复后,先是取消款产处,将公产交由各县议会管理,旋即又
恢复款产处(见表 2)。 此外,商会、劝学所、教育会等团体也承担了部分
管理公产的职责。 18 尽管名目各异,情况有别,但相对独立于政府,由本
地士绅主导仍是各类公产管理机构的主要特征。
自治机构尽管承继了民间公产的制度实践, 但其推行直接源于清
末以来自上而下的国家政策,相对完全内生于基层社会的公产,与民众
17. 参见:“民国十三年度县自治团体岁出入预算案”, 载 《义乌教育月刊》,1924 年第 3
期第 19-22 页。
18. 根据 1920 年《东神山挽回纪念碑》记载,山西蒲县东神山的管理由本县商会负责,商
会在每年三月庙会期间组织商品展览会,借推 行实业 的名义 保护东神山公产(王东全 ,
20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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