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社会》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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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为“公”:民国时期县级公产管理制度与产权变迁
通过对县级公产的考察, 本文能够清晰展示公产转型与国家的互
动。 经济学对产权与国家关系的探讨通常集中于是否存在保护私有产
权的法律,相对忽视现代私有产权之外的产权形态,在一定程度上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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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产权与国家的复杂关系。 社会学的产权研究着力探讨产权的社会建
构逻辑, 关注法定权利之外产权得到社会认可的过程与机制(曹正汉,
2008;刘世定,2019;王庆明,2021),有效扩展了产权理论的视野。 有别
于现代意义上的私有产权,公产作为基层公共事业的承担者,与国家的
互动围绕基层公共事业展开,超越了法律的范畴。 晚清以来,外部势力
的冲击使得以新式教育为代表的现代公共事业得到高度重视, 在国家
行政能力有限的背景下, 推动传统民间公产向现代公共事业转型的策
略得到广泛应用(陈月圆、龙登高,2022),并在清末和民国时期地方自
治的实践中进一步延续。 围绕基层公共事业的转型,本文同时也能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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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参与、 官绅关系的传统视角之外 为理解近代地方自治的成效与
困境提供新的解释。
公产转型的进程也折射了公观念的历史演进。 传统中国的“公”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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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长期演化, 涵义丰富。 除政治、 道德、 原理等层面外, 明清时期的
“公”具有“私有集积的共同所有”的意涵(沟口雄三,2011:276-277),体
现在以公产制度为基础,满足特定群体共同需求的经济实践中。 关于近
代“公”观念转型的研究多从国家政治的视角出发(刘畅,2003;张锡勤,
2005; 黄克武,2016:14-39), 对落实于民间经济实践与产权制度中的
“公”关注不足。 以公产转型为基础,探讨作为产权观念的“公”的演变,
将会有力补充已有研究。
本文认为,清末和民国时期的鼎革并不意味着公产的衰亡,民国成
立之后,公产被统合至地方自治机构,其有别于“官产”“私产”的产权
5. 诺思(1994:173-176)认为 ,近代 荷 兰、英国 的代 议 制度通 过法 律 有 效 保 护 了 私 有 产
权,私有产权制度的确立直接促进了经济发展。 这一“私有产权—法律制度—经济增长”
的分析框架极大影响了后世经济学的产权研究(Acemoglu,et al.,2001)。
6. 关于近代地方自治的已有研究多从民主制度、政治转型的视角出发(马小泉,1997;周
松青,2005),关注 士绅或精英阶层的作 用(Kuhn,1975;萧邦齐,2021),也 将 自 治 失 败的
原因归结于国家权力的干预与士绅阶层的衰落(陈明胜,2020),而对地方自治在基层公
共事业中的实践及所面临的问题分析不足,从而使得对自治的理解有所缺失。
7. 传统中国的“公”首先代表朝廷、国家,同时也代表普遍性的原理,由此具有道德性的
内涵(沟口雄三,2011:7-12;陈乔见,2018;陈弱水,2020: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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