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社会》2023年第2期
P. 114

天下为“公”:民国时期县级公产管理制度与产权变迁

                普明寺自创建以后几经兴废,明代以来由朱姓族人出资重修,此后又历
                经多次维修,也均由本村朱氏宗族捐资,六百年来未曾间断,因此,普明
                寺实乃“桥下庄一村私有”的寺产。 吕俊凯此前曾与桥下庄因争夺溪岸
                引发诉讼,此次申请提拨寺产实则是为了打击报复。 最终,金华道尹公
                署结合《修正管理寺庙条例》和大理院判例,撤销了提拨普明寺寺产的
                提案。判决认为,普明寺产业来自元明时期的捐助,财产一旦捐出,捐资
                者后人即无权处置;而提拨寺产本不在县议会职权范围,县议会却“应
                退而不退,不应理而理,竟糊涂审查,越权通过”(永康县议会,2017b)。
                    吕俊凯等人与桥下庄村民均从“谁出资、谁受益”的逻辑出发,试图
                证明本方才是寺产真正的捐助者和出资人。 为此,桥下庄村民在呈请书
                中强调普明寺为“桥下庄一村私有”,与传统上将寺庙财产称为“公产”
                的表述形成鲜明反差。 对自治机构而言,在国家政策反复变动与士绅阶
                层衰落、分化的背景下,自治机构较易被“俘获”,成为争夺财产的利益
                主体,无法坚持原有的产权规则,从而引起大量纠纷。 至于本身产权边
                界较为模糊的公产, 最终归属通常取决于各方力量的博弈 (王赫赫,
                2020:37-59)。
                    2.“稳定”收入
                    自治机构同样延续了公产传统的经营方式。 明清时期的公产收入
                主要来自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佃、本金发典生息,以及针对特定群
                体的抽捐。 其中,不动产的租佃与本金发典生息模式的核心在于借助市
                场机制获得稳定收入,依靠公产自身的力量长期维系公共事业。 晚清以
                来, 伴随着公共需求的不断扩张, 租佃与生息所能得到的收入较为有
                限,而抽捐由于具有一定强制性,筹集资金较为迅速,从而在各地被广
                泛应用(夫马进,2005:483-484)。 为了在国家财政之外筹集足够的资金,
                清政府将“本地方公益捐”与公款公产一起纳入自治经费,赋予自治征
                收捐税的权利,使其成为事实上相对独立的财政主体,上述原则在民国
                时期得以延续。 海盐县议事会(2020:346)强调,自治机构“与国家同为
                财政上之主体……即以财政上之收入、 支出充自治团体之一切行政费
                用”。浙江各县自治征收的捐税主要包括来自地丁银附加的“县税”以及
                各类杂捐杂税,二者之和占自治总收入的比重通常超过 50%。对于以田
                地、房屋、本金形式存在的传统公产,尽管各县屡次通过加租加息等方
                式增加收入,但其收入占比多则超过 30%,少则不到 10%(参见表3),


                                                                          · 107·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