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社会》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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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3·1

           况下,嫡长子相传以确保统嗣不绝,但当继嗣者有特殊情况,比如嫡长
           子早逝或者有废疾而无法传重时, 就需要寻 求 新 的继任 者以保证 尊
           尊之统。 礼制中“为人后”的情况即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为人后”作
           为权力继替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充 分 体现 了 权 力 继替 过 程 中 的伦 理
           机制。
              “为人后”作为一种特别重要的情况,在《仪礼·丧服》中有明确记
           载:
                    为人后者。
                    传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何如而为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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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宗则可为之后。 何如而可以为人后? 支子 可也。
               具体来说, 为人后的问题可以从宗统与君统两个尊尊之统的继替
           分别考察。 下面,我们考虑宗统取后的情况。
               首先,为人后者与所后者乃同一大宗。“受重”者最重要的任务是宗
           庙祭祀,因此受重者必须是同一大宗内的人,因为“神不歆非类,民不祀
           非族”(《左传·僖公十年》),外族人无法承担宗庙祭祀的责任。
               其次,必须是支子去充任大宗之后,即同一大宗内的支子可以为大
           宗后,如清人万斯大的《学礼质疑》(卷二)所论:
                    为人后之礼自古有之,盖专为大宗而设。 所以然者,大宗
                得祭始祖。 始祖功德最盛,其庙百世不迁。 大宗无子,而不为立
                后,则始祖不祀,将一族之人皆不知尊祖敬宗,或且忘乎得姓
                受氏之由矣。
               因为大宗子是始祖(即“别子为祖”之别子)的象征和代表,所以一
           宗之人都有义务维护大宗之统不绝,而且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让小
           宗的嫡子为大宗后,绝小宗以保大宗。
               最后,要确保伦序不紊。 宗法制度下宗子虽享有特定的尊荣,但这
           一尊荣是人伦秩序内生的伦理,即宗子是由于族人“尊祖敬宗”才享有
           特定地位(周飞舟,2015)。 宗统取后的顺序充分体现了宗法权力继替过
           程中的人伦秩序。 伦序不紊的原则贯穿始终。 具体如下:
               第一,取后应当先亲后疏。 如曹元弼《礼经校释》(卷十三)所说:
                    后人误以“同宗”“同族”为专就疏者立文,则岂先王立法
                故舍亲昆弟之子不立,而立疏者乎? 且疏者犹同别子之宗,亲

           7. 支子就是嫡长子之外的子,因为长子要继承自己各小宗的宗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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