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社会》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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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3·1

           结:“妾,接也;君,主也。 妾不敢匹适,故称夫为君。 妻从夫如子从父,妾
           事夫如臣事君。 其尊同,其服同。 ”
               妻与妾在宗法上地位悬殊, 正妻之子比妾之子在礼法上也更具有
           正统性。 嫡长子作为明媒正娶之妻的孩子,他是父甚至是先祖的代表,
           具有特殊的礼制身份和伦理责任,对于嫡的尊,本质是对于父祖的尊。
           在宗法制度的总体架构下,立嫡妻之子是保证尊统秩序的关键。
               二是,嫡妻所生子中立长不立贤,以年齿为序。 也就是权力继替一
           方面区别“嫡庶”,另一方面于嫡妻之子中重“长幼”。 相较于是否贤能
           这一较为主观的判断,出生先后实乃天定。“继统法之立子与立嫡也,后
           世用人之以资格也,皆任天而不参以人,所以求定而息争也”(王国维,
           2003:233)。 因此,继承之法关键在“任天”,予贤或予子,当由天定。 在
          《孟子·万章》中有相似的表述:
                    万章问曰:“人有言:‘至于禹而德衰, 不传于贤而传于
                子。 ’有诸? ”孟子曰:“否,不然也。 天与贤,则与贤;天与子,则
                与子。 ”(朱熹,1983:308)
               也就是说,尧之传于舜,舜之传于禹,禹而传其子启,都不是人力所
           能决定和改变的,“舜、禹、益相去久远,其子之贤不肖,皆天也,非人之
           所能为也。 莫之为而为者, 天也; 莫之致而至者, 命也”(《孟子·万章
           上》)。 无论是传贤还是传子都是天意所在,天命使然。 虽然传贤还是传
           子,看起来是由在位者决定,但实际上从传统儒家权力合法性来源角度
           看,是由天意决定,而天意则同民心相关。“桀纣之失天下,失其民也;
           失其民者,失其心也。 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
           得 其 心 ,斯 得 民 矣 ;得 其 心有 道 :所 欲 与 之 聚 之 ,所 恶 勿 施 尔 也”(《孟
           子·离娄上》)。 民心好恶,系于民彝,体现在人们所坚守的德性品质上。
           儒家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孟子·离娄上》)。
           由身及家至于国及天下,德性是在具体的人伦关系中培育与实践的。 因
           此,天命与民心、德性与伦理的合一,是中国传统政治的伦理化或者说
           德性化的紧要处。相较于殷商对“天”的信仰中并无伦理内容,周代将天
           命和天意与人的德性联系起来,在周人的理解中,“天”与“天命”已经
           有了确定的道德内涵,这种道德内涵是以“敬德”和“保民”为主要特征
           的(陈来,2017:194)。
               上述两个方面足以体现“嫡长子”身份在政治、德性、伦理方面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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