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社会》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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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重之制与尊尊之义:从宗统与君统看传统中国政治权力的伦理化
具有更加根本的含义。
例如在丧服制度中,大夫可以尊降爵位为士的旁亲,即在为后者服
丧时丧服形制降一等。天子、诸侯的爵位更尊,不为旁亲制服守丧。但这
一原则并不是爵位的绝对属性, 而是基于爵位身份的比较原则, 也就
说,如果爵位相同,那么“尊同不降”。 在《丧服》“成人大功章”中就有国
君为出嫁的女儿服大功的情况: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
于大夫者,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
传曰:何以大功也?尊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诸侯之子
称公子,公子不得祢先君;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不得祖诸侯。
此自卑别于尊者也。 若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则世世祖是
人也,不祖公子。 此自尊别于卑者也。 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诸父 5
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
故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
在丧服制度中,为姑、姊妹、女子子这三类出嫁女子应当服大功,但
君绝旁期之亲,所以按理为她们无服。 但这些人嫁给他国国君,成为君
夫人,则尊同于君。 因此国君也不降她们,而服原有的亲服大功。《丧服
传》中言,“尊同则得服其亲服”,也就是说政治之尊与人伦之亲,在具
体的生活世界可以相互交融, 并不是独立的公私领域。 从这个角度而
言,爵位之尊所具有的政治性身份首先依然指人伦关系中的相对身份,
而并非如官僚体制中的“职务”具有客观属性。 《丧服传》的作者显然认
识到“尊”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哲学的内涵,因此以经文罕见的巨大篇幅
论述了政治之“尊”,特别是政治之尊的维系,即君统的形成与继承。
维护“君统”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自卑别于尊者”和“自尊别于卑
者”。 其一,“自卑别于尊者”。 诸侯之家,除嫡长子继承君位,延续“君
统”,既继承权力地位,也负责宗庙祭祀,其余公子既不继承权力,也不
再参与宗庙祭礼,这些公子别立新宗。 为了确保祭祀之统和纪理族人,
公子后人继承宗法,形成新的宗统。 其二,“自尊别于卑者”。 在一宗之
内,如果有人受封为国君,则脱离宗法,此人为国君,其嫡子世代传君
统,嫡嫡相传,生成新的君统,原有的族人将对其施以臣子之礼。
我们可以看到,“君统”与“宗统”的确立是两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
5. 诸父,即父亲兄弟辈的长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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