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社会》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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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伤害的复仇”或义愤的社会化维度

                的过程总是包含着新的社会想象之创造。
                    这也关涉到对“法”的理解。 斯宾诺莎(2009:59)在与宗教权威的斗
                争中,只对“律法”作了一番描述性的定义:“个体或一切事物,或属于
                某类诸多事物,遵一固定的方式而行。 ”只是因其能使物体按照相同的
                模式运作遂称作“法”。 这也是为何斯宾诺莎被称作法律实证主义的先
                驱。 尽管霍布斯也持某种非道德主义的立场,但他同时又主张将自然法
                的原则道德化,将那些引发人与人之间战争的激情斥为恶的,将对契约
                的遵守奠定为“正义”的核心———“在订立信约之后,失约就成为不义。
                而非正义的定义就是不履行信约”(霍布斯,2017:114)。 但斯宾诺莎却
                主张国家是许多个体“仿佛如同一个心灵般”联合起来的个体,它只是
                整个自然秩序分化出的一个偶然的子秩序。这里的“偶然”是指,国家的
                权力( summa potestas)由诸众的力量(potentia multitudinis)聚 合 而 成 ,却
                未达到永远的有机统一。 国家的规范性来源仅仅由权力的功能来决定,
                而不诉诸任何先天的、理想化的法则。“它的规范性处于自然社会化造
                就的根本联系之中, 且 只 能 通 过其 功 能 性 (functionality) 加以 构 思 ”
                ( Hindrichs,2019:32)。 换言之,没有神圣的法将诸众统一为共同体。 国
                家之维系与否仅在于其能否实现和平与安全的集体性目标, 能否持续
                性地回应诸众对于力量增强的要求。
                    斯宾诺莎在“自然—社会”的联盟问题上保持着高度的理智上的诚
                实,这也是其社会理论的难点所在。 他仿佛在社会中间埋下了一颗不安
                定的种子:既然律法失去了道德性内涵,国家的力量由其组成部分(人
                民)汇聚而成,那么看上去就没有外在限制来阻止在错误的建制形式下
                社会变革的发生; 既然社会状态无法与自然状态真实地分离, 那么冲
                突、暴力乃至反抗就无法从社会中根绝。 因而,斯宾诺莎在《政治论》中
                指出,对契约的撤销完全从属于自然权利。                    10  正是在这种直白的非规范

                10. 有趣的是,如果作为至高权力的国家完全取决于构成它的“诸众力量”,那么在国家
                与国家之间就不存在所谓国际法或更高的正义原则。 在《政治论》第三章第 9 节结束对
                “义愤”的讨论后,斯宾诺莎立即转入了对国际关系的讨论(第 11 至 18 节)。 斯宾诺莎强
                                                                     —
                调国家与国家之间处于彻底的自然状态之中, 他甚至比霍布斯走得更远——既然自然
                法没有任何道德内涵, 国家之间的协作、 契约、 联合本质上没有任何“约束力”(non鄄
                binding),任一国家可以自由地加入或离开。 根据斯宾诺莎对彻底自然化的“法”的理解,
                国家间的联合既依赖于对利益的考量,也依赖于不同民族、不同生活形式留存下来的自
                然基础(例如民族情感、共享的习俗等)。 但是,斯宾诺莎与霍布斯的不同之处(转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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