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社会》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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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伤害的复仇”或义愤的社会化维度
图景。 要想理解这种独特的“力量”,我们应暂时悬置“权力”的当代用
法,它并不指涉自上而下支配性的力量,亦不是独属于某人的持有物。
毋宁说,“整个自然的自然权利,以及每一个个体事物的自然权利,是与
其力量一样大的”(斯宾诺莎,2016:6),力量就是存在本身,一个存在者
所能做的全部事情就是他的力量,也就是他的自然权利。
在力量的宇宙中,事物圆满与否取决于其行动力量(potentia agendi)
的高低。 神具有绝对的力量和最高的圆满性,其本质必然包含存在。 神
永远在化育万物的行动之中。 与神不同,“人没有总是运用理性并处于
最高自由状态的力量,人总是竭尽全力保持其自身的存在”(斯宾诺莎,
2016:8)。 这不意味着有限存在者的地位被取消。 神并不是高踞于存在
者之上的权力( potestas),神的力量以内在的方式体现在有限个体的“努
力”(conatus)之中(内因)。 每个个体的本质不同,因为自我保存的努力
总是展开在与其他有限个体之间的交织、互动与影响关系中。 这种由他
物所 决 定 、并以一 定 方 式表现 实体 的“关系 ”,就 被 斯 宾 诺 莎 称 作“情
状”(affectio/affection)。 6 用社会理论的话来说,情状标识着个体与个体
之间所结成的情动性关系,这种关系离不开个体在社会整体构型(无限
的力量关系)中的位置。 研究情状需要研究个体与其他人、物、家庭、民
族乃至国家的机制性联结,分析它们的结构性权力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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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动 (affectus/affect)概念与常见的情感(emotion)概念不同。 情动
的首要内涵不是主体的内在感觉或心理学现象———它从不囿于单一主
体内部。 确切地说,它是一个存在论意义上的事件(ontological event)。 它
意味着一个身体与另一个身体相遇(以“增加或减少,顺畅或阻碍”四种
形式)带来了行动力量的变化。 若行动力量得到提升便被称作“快乐”,
若下降则称“痛苦”,而人类趋乐避苦的本能被称作“欲望”,人类更具
体多样的情动皆由此组合而成。 但是,快乐、痛苦、欲望与其说是情感,
6.“样式,我理解为实体的情状,亦即在他物内通过他物而被认知的东西。 ”(斯宾诺莎,
2015:1)
7. 在本文中,为了将“affectus”区别于 心理学 中的“情 感”并指 向当代 社会理 论,特译 作
“情动”。归根结底,情动的关键指向是“变化”(身体与身体相遇,这种变化在心灵中产生
了相应的观念);情状的关键指向是“关系”(情状反映着身体之间的联系)。可以说,凡有
情动必有情状,但有些情状不必然是情动,例如在“轻蔑”这种情状中,心灵认为某个意
象是无足轻重的,遂不发生力量变化。“惊异”也不被视作情动,因为心灵凝伫于某个孤立
的表象上,不知如何处理它与其他事物的关联(停留于新奇感而无快乐或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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